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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控罪性質判決附註
吳水泳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個案詳情
黃頌永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個案詳情
李俊傑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下成為一間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S(1)條。

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下成為一間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董事,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U(1)條。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被裁定合共六項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罰款4,000元。個案詳情
安漢潤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被告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0元。個案詳情
偉昌(中國)有限公司
香港惠億貿易有限公司
中國央基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建業綠色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特思高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思諾微科技有限公司
新港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香港元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3UNRISE (HK) LIMITED
恆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逸輩有限公司
香港獒天科技有限公司
YINGKOU LIYUAN REFRACTORY MATERIAL CO., LIMITED
香港順達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HT MACHINING LIMITED
未有將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28(1)、641(3)、648(3)條及653M(1)條。十五名被告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分别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及各被判處罰款16,000元。個案詳情
TOP RUBY INTERNATIONAL LTD.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内,未有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776(2)條。被告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3,200元。個案詳情
臻誠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被告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個案詳情

超然秘書服務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

個案詳情

新思維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0元。

個案詳情

進力亞洲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

個案詳情

創富康豐業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1,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個案詳情

實發有限公司
達華創建有限公司
富濤有限公司
領進有限公司
勁順有限公司
億聚有限公司
華誼發展有限公司

  1. 未有備存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及公司秘書登記冊,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該條例”)第627(1)、641(1)及648(1)條。
  2. 未有將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及公司秘書登記冊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違反該條例第628(1)、641(3) 及648(3)條。
  3. 未有將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違反該條例第653M(1)條。
  4. 未有持續地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名稱,違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3(1)條。
備注:有關七名被告各自所干犯的罪行,請參閱個案詳情。

七名被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被裁定合共廿九項罪名成立,分别被判處罰款12,000元、16,000元、16,000元、16,000元、16,000元、20,000元及20,000元。

個案詳情
洲鼎秘書有限公司董事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個案詳情
洲鼎秘書有限公司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個案詳情
香港黎晟秘書有限公司董事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個案詳情
香港黎晟秘書有限公司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個案詳情
博海知識產權(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個案詳情
博海知識產權(香港)有限公司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個案詳情
御仁堂中西大藥房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750(6)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0元。個案詳情
CR SECRETARIAL LIMITED董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個案詳情
粵大(香港)國際商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個案詳情
黛容方有限公司董事
  1. 未有舉行2016及2017財政年度的公司周年成員大會,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 (“該條例”) 第610(1)條。
  2. 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在指明的期間內,將關乎2016及2017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副本、董事報告副本及就該財務報表作出的核數師報告副本,在公司的周年成員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違反該條例第429(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合共20,000元。個案詳情
黛容方有限公司未有舉行2016及2017財政年度的周年成員大會,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10(1)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合共8,000元。個案詳情
A-CAMPUS INTERNATIONAL LIMITED
CATHAY MARBLE MANUFACTURING CO., LIMITED
泓博海外咨詢有限公司
梅里科技有限公司
  1. 未有將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及公司秘書登記冊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該條例”)第628(1)、641(3)及648(3)條。
  2. 未有將指定代表的姓名載於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違反該條例第653I(2)(a)條。
  3. 未有持續地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名稱,違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3(1)條。
四名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處罰款10,000元。個案詳情
廣資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個案詳情
HAIHUA SHIPPING SERVICE CO., LIMITED
香港德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HONGFAKONG CO., LIMITED
香港中建國際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IPOLY TRADING CO., LIMITED
凱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1. 未有將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條。
  2. 未有持續地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名稱,違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3(1)條。
六名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處罰款10,000元。個案詳情
以獨資經營人身分經營業務的個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個案詳情
PROGRESSIVE 3 LIMITED董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750(6)條。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0元。個案詳情
數通媒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團體董事的董事
  1. 未有將公司2016、2017及2018年的周年申報表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該條例”) 第662(1)條。
  2. 未有遵從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就公司須委任最少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的指示,違反該條例第457(2) 及458(5)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合共58,000元。個案詳情
星滙資本有限公司董事
  1. 未有將公司2015及2016年的周年申報表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該條例”) 第662(1)條。
  2. 公司未有在香港設有一個註冊辦事處,違反該條例第658(1)條。
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合共24,000元。個案詳情
雅邦集團有限公司
港成發展有限公司
新馳實業有限公司
華高置業有限公司
  1. 未有將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條。
  2. 未有持續地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名稱,違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3(1)條。
四名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處罰款20,000元。個案詳情
宏泰集團有限公司
智聰有限公司
華采貿易有限公司
鷹明有限公司
鼎峰資源礦業有限公司
TECHTRADE H.K. LIMITED
  1. 未有將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53M(1)條。
  2. 未有持續地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名稱,違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3(1)條。
六名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處罰款8,000元。個案詳情
李何創投有限公司
馬嘯酒莊有限公司
  1. 未有將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條。
  2. 未有持續地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名稱,違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3(1)條。
兩名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處罰款20,000元。個案詳情
香港港森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個案詳情
香港伊人佳人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8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個案詳情
正大按揭服務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750(6)條。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0元。個案詳情
康宏中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1. 未有舉行周年大會,違反前身《公司條例》(即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生效前之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11(1)條。
  2. 未有舉行周年成員大會,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10(1)條。
  1. 被告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2. 被告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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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中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董事
  1. 未有舉行公司周年成員大會,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 (“該條例”) 第610(1)條。
  2. 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在指明的期間內,將有關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副本、董事報告副本及就該財務報表作出的核數師報告副本,在公司的周年成員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違反該條例第429(1)條。
  1. 被告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2. 被告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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