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牌照持牌人的註冊詳情如有任何變更,須在有關變更後的21天內以書面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由於沒有訂明或指明表格,持牌人可以書信形式向公司註冊處的放債人註冊辦事處申報該等變更,並將一份副本送交警務處牌照課。
你可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免費查閱"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及放債人牌照申請人名單"。如要取得副本,則須繳付每頁港幣6元的影印費。該名單亦可於本網站「主要服務 > 放債人牌照 > 查閱 > 有關「持牌放債人」的資料」一欄查閱。
你可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查閱放債人登記冊,查冊費用為港幣17元。如要取得副本,須繳付每頁港幣6元的影印費。
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必須按照《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的規定,申報資料變更。如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屬公司,則須按照《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規定,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表格ND2A / ND2B申報董事變更。
如果沒有於訂明時限內,將已註冊詳情的變更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即屬違法。違例人士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