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條例》在新條例加入新條文,賦權財政司司長就非香港公司須披露訂明資料訂立規例,以及訂明不作出該等披露的刑事後果。財政司司長根據新條例新增第805A條的規定,制訂了《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下稱《該規例》)。該規例已於2019年3月15日在憲報上刊登,並將於201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該規例就非香港公司關於展示公司名稱和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該規例亦重訂新條例現行第792條內,有關非香港公司正進行清盤時須予遵從的規定,並劃一非香港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披露責任。新條例第792條將會於該規例生效後被廢除。
《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了該規例,該規例的中文名稱改為《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地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並於2025年5月23日實施。
非香港公司須持續地在其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展示其名稱及每個成立地。有關名稱及每個成立地,須置於可讓有關業務場所的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如非香港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公司的每個業務場所,顯眼地展示關於該事實的告示。
- 該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辦事處或地點,並向公眾開放者;或
- 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
(a) 如該公司是在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轄區成立為法團的,並根據該管轄區的法律註冊為公司—即提述該管轄區;及
(b) 如該公司在成立為法團後的任何時間,曾將其本籍遷往在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轄區,並根據該管轄區的法律註冊為公司—包括該公司現時根據其法律而如此註冊的司法管轄區。
(a)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司法管轄區;及
(b) 如果公司在其成立為法團後曾將其本籍遷往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話,現時根據其法律而如此註冊的的司法管轄區。
正進行清盤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稱時,須遵守下述規定-
-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後加上“(in liquidation)”;
-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後加上“(正進行清盤)”; 或
-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以及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中文名稱之後加上“(正進行清盤)”及在該另外一種語文的名稱之後加上“(in liquidation)。
正進行清盤的非香港公司須在其於香港的每項廣告內-
- 以可閱字樣,述明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
- (如適用的話)以可閱字樣,述明其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