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持牌放債人的投訴
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投訴
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如果投訴事項是關乎對於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不合規的指稱(由香港警務處執行的牌照條件除外),放債人註冊辦事處會進行調查。
你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投訴:
向香港警務處提出投訴
有關以不當手法追收債款方面的投訴或有關收債滋擾,請到就近警署舉報。
對於懷疑涉及違反《放債人條例》(香港法律第163章)及/或由香港警務處執行的牌照條件不合規的指稱的個案,放債人註冊辦事處會將該個案轉介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跟進。
| 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 | |
| 地址: |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2樓 |
| 電話: | (852) 2860 3574 |
| 傳真: | (852) 2200 4514 |
直接向持牌放債人提出投訴
你亦可直接向有關持牌放債人提出投訴。
所有持牌放債人均已提供其處理投訴的熱線電話號碼。點擊此處以查看各持牌放債人處理投訴的熱線電話號碼。
根據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第12條,所有持牌放債人須設立妥善而有效的程序,以確保顧客的投訴得到適當處理,以及有採取適當的補救行動。
持牌人的處理投訴機制應:
(a) 涵蓋範圍全面;
(b) 對顧客而言,具透明度、方便易用及可負擔;
(c) 對有關各方均公平公正;
(d) 及時與效率高,並有適當及可量化的服務承諾或績效標準;
(e) 提供補救措施方面貫徹一致;及
(f) 能反映顧客意見及關注事項。
持牌人應確保處理擬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所有員工、代理人、獲委任第三方及代其行事的其他人均知悉投訴程序,並能為顧客提供有關程序的正確資料。
有關其他財務機構的投訴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律第155章) 所指的認可機構(包括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是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如要對認可機構作出投訴 ,請聯絡相關的監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