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遷冊制度為向內遷冊制度,讓非香港法團把註冊地轉移至香港,但反之則不然;
(b) 遷冊制度適用於非香港法團,其類型須相當於四類可在香港組成的公司,即 (a)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b)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c)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 (d) 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c) 遷冊不會產生新的法律實體或影響公司業務持續性,且不會對該公司的財產、權利、義務、法律責任以及合約和法律程序造成影響;
(d) 對擬遷冊至香港的非香港法團並無施加經濟實質測試;及
(e) 一經遷冊,經遷冊公司自遷冊日起會被視為等同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並須遵從《公司條例》(第622章)的所有相關規定。
如經遷冊公司先前已根據《公司條例》第16部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則其根據第16部的註冊會於其獲發遷冊證明書當日停止具有效力。
根據《公司條例》第 820A 條,成立地就某法人團體而言,指 ——
(a) 如該團體是在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轄區成立為法團的,而在申請日,該團體屬根據該管轄區的法律註冊者——該管轄區;或
(b) 如該團體在成立為法團之後,曾將其本籍遷往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轄區,而在申請日,該團體屬根據該管轄區的法律註冊為公司者——該管轄區。
因此,該非香港公司只可在司法管轄區B的首個財政年度終結日或之後申請遷冊至香港。
為免生疑問,在符合司法管轄區B的法律及該非香港公司的章程文件的前提下,該非香港公司的首個財政年度無須為完整的公曆年。
未辦理商業登記的非香港法團,如申請遷冊,應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和稅務局局長分別就遷冊申請及商業登記申請所規定交付的全部文件及費用。經遷冊公司獲註冊後,遷冊證明書會與商業登記證一併發出。
如申請遷冊的是《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16部下註冊、並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的非香港公司,該公司應在遷冊表格提供其商業登記號碼。該公司無須申請新的商業登記證,亦不會獲發新的商業登記證。
如遷冊申請的文件及詳情齊備,在一般情況下,估計可在兩星期內把申請人註冊為經遷冊公司。
《公司條例》第100(1)(a)條規定,公司不得以與出現於《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的名稱註冊。然而,如(i) 註冊有關名稱是為了第17A部(經遷冊公司) 的目的; (ii)該公司在緊接該項註冊進行前,是註冊非香港公司;及 (iii)該名稱是該公司在緊接該項註冊進行前的法團名稱或經批准名稱,則該條款並不適用。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00(1A)條)。
另外,《公司條例》第100(1)(b)條規定,公司不得以與根據某條例成立為法人團體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的名稱。
《公司條例》第 100(1)(a)條訂明,公司不得以與出現於《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的名稱註冊。
因此,如籌劃中公司的擬用名稱與出現於《公司名稱索引》內的本地公司名稱相同,將不被獲准以該名稱註冊。
如籌劃中公司的擬用名稱有別於申請人的名稱,申請人的成員須已妥為批准採納該擬用名稱,作為該籌劃中公司的名稱,以及申請人須確保名稱更改為該擬用名稱,並不會影響申請人在其成立地撤銷註冊。
本處制定了下述三款適用於經遷冊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的樣本供用戶參考。相關樣本亦已上載到「電子服務網站」。
樣本A (供屬經遷冊公司的私人公司採納的組織章程細則的簡化格式)
樣本B (供屬經遷冊公司的私人公司採納的組織章程細則範本)
樣本C (供屬經遷冊公司的公眾公司採納的組織章程細則範本)
政策原意是申請人在交付遷冊申請前,須主動就其成為經遷冊公司的計劃通知其債權人,故在憲報或本地報章刊登通知書並不能達到同樣目的。
有關通知書的格式、內容及發送方式並無限制。
《公司條例》沒有定義「債權人」一詞,故該詞應具有其自然和一般的涵義。
有關費用由兩部分組成,即根據《公司條例》第820C條註冊的註冊費(印本形式申請為5,580元;電子形式申請為5,020元),以及《公司條例》第820B條下遷冊表格的存放文件費用(印本形式申請為1,145元;電子形式申請為1,030元)。
如撤回申請或申請不獲批准,註冊費可退還,但存放文件費用不可退還。
在遷冊日後120日內,經遷冊公司須在其成立地撤銷註冊,及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呈交令處長信納的撤銷註冊證明文件。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20E(2)及(3)條)。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20E(5)條)。
撤銷令在其文本於憲報刊登當日生效。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20F條)。
如該經遷冊公司於遷冊日前為《公司條例》第16部下的註冊非香港公司,而且已根據《公司條例》登記該項押記,則無須再次登記該項押記。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38A(1) 及(3)條)。
如該經遷冊公司於遷冊日前為《公司條例》第16部下的註冊非香港公司,而且已根據《公司條例》登記該項押記,則無須再次登記該項押記。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38A(2) 及(3)條)。
此外,經遷冊公司的遷冊日會顯示在公司登記冊內的公司基本資料中。
申報表:
(a) 須載有一項以遷冊日的狀況為準並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01條的股本說明;及
(b) 須述明有關經遷冊公司的成員的以下詳情 —
(i) 如該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
(A) 該公司每名成員持有的已發行股份數目,以每一股份類別計,以及以遷冊日的狀況為準;
(B) 每名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
(ii) 如該公司是上市公司 —
(A) 該公司每名指明成員持有的已發行股份數目,以每一股份類別計,以及以遷冊日的狀況為準;
(B) 該公司每名指明成員持有的已發行股份的所佔比率,以每一股份類別計,以及以該日的狀況為準;
(C) 該公司每名指明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提述某經遷冊公司的指明成員,就某股份類別而言,即提述該公司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中最少5%的成員。經遷冊公司須在遷冊日之後的120日內向處長呈交令處長信納的在其成立地撤銷註冊的證明文件。
任何將在籌劃中公司擔任其董事的人如未有在遷冊表格的「擔任董事同意書」上簽署,須在公司的遷冊日之後15日內向處長交付指明表格NNC3RD — 「擔任董事同意書(經遷冊公司)」以作陳述,述明同意在籌劃中公司註冊時擔任其董事。
視乎情況,經遷冊公司可能亦須遵從其他特別施加於經遷冊公司的交付文件的責任。詳情請參閱《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4 / 2025號》附件4。
在2026年11月22日或之前,公司註冊處目前仍接受指明編號 1/2023 (2023 年 12 月) 的周年申報表(表格NAR1)的登記。接納該款舊表格的期限或會經評估後再予以延長。經遷冊公司必須使用最新版本的表格NAR1(即指明編號 2/2025 (2025 年 5 月)),公司註冊處會退回經遷冊公司所提交的舊表格NAR1。有關表格NAR1「周年申報表」的修訂,請參閱問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