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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批出貸款而委任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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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2016年12月1日起,如貸款涉及獲委任第三方,而獲委任第三方的詳情仍未載列於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備存的登記冊上,則持牌放債人不應向擬借款人批出貸款。

    你可使用以下表格申報有關委任的第三方的詳情:

    (1) 持牌放債人為批出貸款而委任的第三方詳情通知書 
    (2) 持牌放債人委任的第三方的詳情更改通知書 
    (3) 持牌放債人委任的第三方的終止委任通知書
本處於2023年12月27日起推出的全新「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提交服務,已擴展至涵蓋持牌放債人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交付以上的表格。屬個人的持牌放債人如擬於網上交付上述表格予本處,須先向本處登記一個用戶帳戶,並透過該帳戶訂用電子提交服務,才可使用電子提交服務以電子方式交付表格。由於只有個人用戶才可以電子方式簽署並交付文件,有意於網上交付上述表格的非個人放債人,應指派已是登記用戶並已訂用電子提交服務的個人董事或獲授權人士(具簽署身分),代表其交付該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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