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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批出貸款而委任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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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2016年12月1日起,如貸款涉及獲委任第三方,而獲委任第三方的詳情仍未載列於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備存的登記冊上,則持牌放債人不應向擬借款人批出貸款。

    你可使用以下表格申報有關委任的第三方的詳情:

    (1) 持牌放債人為批出貸款而委任的第三方詳情通知書 
    (2) 持牌放債人委任的第三方的詳情更改通知書 
    (3) 持牌放債人委任的第三方的終止委任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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