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規管機關

這個頁面的主要內容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 牌照法庭
  •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
  •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 警務處處長
  • 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返回首頁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