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持有該另一企業的過半數表決權;
因與該另一企業其他成員達成的協議,有權行使該另一企業的過半數表決權;
它具有權利委任或罷免該另一企業的董事局過半數董事或同等管治團體的過半數成員;或
它有權在該另一企業的董事局或同等管治團體的會議上,投過半數的票。
在新條例下,符合指明規模準則的私人或擔保公司及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某些指明公司除外)是「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其他私人公司(不屬法團集團成員的私人公司)獲全體成員書面同意,亦可以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可擬備簡明財務報表,在擬備核數師報告和董事報告時須符合的規定也較為寬鬆。有關財務報告豁免措施的詳情,請參閱有關帳目及審計的常見問題問3至問10。
在修訂條例下,另外兩類法團集團的控權公司也可受惠於財務報告豁免措施(惟控權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屬公司均須符合規模準則):- 由小型私人公司或合資格私人公司和小型擔保公司組成的法團集團的控權公司(混合集團);及
- 由小型私人公司、合資格私人公司或小型擔保公司組成的法團集團,或上文第(i)段所述的混合集團,並擁有屬非香港公司的附屬公司的控權公司。
擴大簡明財務報表的涵蓋範圍(請參閱上文問6);
讓屬全資附屬公司的控權公司可選擇擬備綜合財務報表;
如所有成員同意,容許非全資附屬公司可擬備其公司本身的財務報表而非綜合財務報表;
訂明就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而言,只要控權公司的成員通過決議,該控權公司便可採用簡明財務報表;
訂明財政年度可縮短或延長不多於7天;
讓控權公司可選擇在其網站披露其所有附屬企業的董事的姓名,或在其註冊辦事處備存名冊以供查閱;
明確容許公司的章程細則採用電子形式;
容許兼有英文註冊名稱及中文註冊名稱的公司可以只展示其英文名稱或中文名稱(但其章程細則須兼述明該兩個名稱);
凡屬公司僅就其更改公司名稱而對章程細則作出的修改,均可獲豁免有關修改章程細則的一般註冊規定,因為就更改公司名稱方面已另有註冊的規定;
在設立押記的文書的副本的備存地點更改方面,訂定如有關更改只關乎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或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的更改,均可獲豁免有關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規定,因為有關註冊地址的更改已有其通知規定。
訂明如某類別的所有成員同意更改該類別的權利,則有關更改便如他們所同意具有效力;
為一間不再是不活動公司的公司指明「初始會計參照日」;
訂明只要合併的公司為香港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亦可藉不經法院的程序進行橫向合併;
闡明批准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的條件;及
在章程細則範本中闡明,公司某種股本的更改,可以藉普通決議作出。
- 如在某類別的股份持有人或成員全體同意下,以書面同意或決議,更改該類別的權利,則該更改可在該同意或決議的日期或在其內指明的日期生效。在上述情況下,該類別的股份持有人或成員不得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否決該項更改。
- 如該類別權利的更改並非獲得有關類別的股份持有人或成員全體同意-
- 若沒有人根據《公司條例》第182或第190條(視乎情況而定)在有關更改作出的日期後28日內,向原訟法庭提出否決該項更改的申請,則該項更改在28日的限期終結時生效;或
- 若有人在28日的限期內向原訟法庭提出否決該項更改的申請,則該項更改在該申請被撤回或獲終局裁定時生效(如該項更改被否決則除外)。
《修訂條例》在新條例加入新條文,賦權財政司司長就非香港公司須披露訂明資料訂立規例,以及訂明不作出該等披露的刑事後果。財政司司長根據新條例新增第805A條的規定,制訂了《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下稱《該規例》)註。該規例已於2019年3月15日在憲報上刊登,並於201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該規例就非香港公司關於展示公司名稱和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註,以及披露公司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該規例亦重訂新條例現行第792條內,有關非香港公司正進行清盤時須予遵從的規定,並劃一非香港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披露責任。新條例第792條將會於該規例生效後被廢除。
註:《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了該規例,並於2025年5月23日實施。有關註冊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地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的詳情,請參閱有關註冊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地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的常見問題 問1-9。
1. 自2025年5月23日,該規例的中文名稱已修訂為《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地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