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非香港公司須於公司在香港註冊的每個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不是。註冊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所載資料,須截至該公司的「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發出的日期的周年日。
是,你須於每一公曆年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審批豁免。
註冊非香港公司如在公司註冊日期最近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所需繳付的每年登記費用為港幣180元。如未有在訂明的42日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需繳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記費用(由港幣1,200元至4,800元)。
《公司條例》第788(3)條規定,註冊非香港公司如違反該條例第788(1)條,該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其每名授權或准許公司違反該條文的代理人均屬犯罪,可各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失責罰款。每次失責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被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港幣1,000元。(請一併參閱第7題)
(有關較高的登記費用的詳情,請參閱本網頁主要服務 >《公司條例》規定的主要收費一欄。)
你應使用表格NN3。
不可以,即使公司的資料自上一份周年申報表沒有改變,公司仍須使用表格NN3交付周年申報表。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及獲授權代表均有責任遵從《公司條例》的規定,在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記費用是《公司(費用)規例》訂明的法定費用,應在交付周年申報表時繳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於應繳的金額沒有酌情決定權。所須繳付的每年登記費是根據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時間而釐定。
是。在計算42日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也包括在內。不過,如果第42日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到期日會延至下一天(該天並非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如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而當天並非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10。
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延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期限,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限期的最後一日是星期六,限期將會維持不變。《公司條例》第788條有關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訂明時限,以及《公司(費用)規例》所載按交付日期遞增的登記費用會繼續適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應盡早向處長交付法定申報表。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擬親身到本處交付周年申報表,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六),以免需要繳交較高的登記費用。如在限期過後的星期一才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如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9。
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最後一日或之前,親身向本處交付文件,特別是周年申報表,或以郵遞方式交付本處(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客戶亦可於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將文件和支票放入本處設置於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大堂詢問處附近的文件投遞箱內。
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亦請參閱問12的答案。
你可以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你應在訂明時限的42日內盡早交付周年申報表,以免因未能預知的情況而造成延誤及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若公司註冊處處長沒有收到該文件,則該文件不會被視為已遵從交付文件的規定交付處長。
如註冊非香港公司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的法律,或其註冊成為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在該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類似的監管機構的規章,規定公司須發表其帳目,或將其帳目的文本交付某人,而公眾人士有權在該人的辦事處查閱該帳目,則公司在交付周年申報表時,便須一併交付其最近發表的涵蓋最少12個月期間的帳目的經核證副本登記。
公司無須申請豁免交付帳目,只須在周年申報表述明此事實,即在表格NN3第12B項選擇相關的空格。
如註冊非香港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是在根據《公司條例》第788(1)條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日期前的18個月內,而公司須發表的帳目仍未擬備,公司應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並在周年申報表述明此事實,即在表格NN3第12B 項選擇相關的空格。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或獲授權代表有責任確保遵從《公司條例》的規定,在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及其他法定文件。
已經在註冊易登記成為公司用戶的註冊非香港公司,會自動收到提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電子通知書。任何已在註冊易登記的個人用戶,亦可就與其建立了用戶聯繫的公司用戶免費訂用e提示服務,以收取提示有關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電子通知書。有關詳情,請參閱本處網站內「電子服務>『註冊易』電子服務一欄關於「e提示」的詳盡示範及「常見問題 - 周年申報表e提示服務」。
如果公司的帳目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擬備,在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時,只需要一併交付該帳目的經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有關帳目的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75條的規定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 閱覽有關條文。
有關帳目的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條的規定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 閱覽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