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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將名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公司形式引入香港。《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7月30日實施。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結構讓投資基金能以公司形式成立,藉着靈活發行和取消股份,供投資者買賣基金。此額外選擇有助香港設立更多元化的基金平台,加強我們構造基金的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的發展。

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擔任主要監管機構,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監管事宜。公司註冊處處長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和法定法團文件存檔事宜,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則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盤程序。

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全面資訊,包括《修訂條例》的全文、有關附屬法例、常見問題及新指明表格,已上載本欄目。你亦可瀏覽證監會網頁(www.sfc.hk)「監管職能 > 投資產品」欄目以取得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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