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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及破產清盤管理


  1. 主要服務:
    公司註冊處負責實施及執行《公司條例》與相關法例的規定。該處的主要職能是為本地及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以外成立而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公司)辦理註冊;為該處執行的各項條例所規定提交的法定申報表及文件辦理登記事宜;為公眾提供服務以查閱並取得法定登記冊所載的公司資料;撤銷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的註冊;並就與公司法和相關法例有關的政策、規管及立法事宜,以及企業管治向政府提供意見。公司註冊處亦負責處理放債人的牌照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自 2018 3 1 日起,公司註冊處更擔任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的發牌機構。

    截至 2021 3 31 日,登記冊上共有 1 377 733 間本地公司,其中公眾公司佔 904 間,擔保公司佔 15 588 間,私人公司佔 1 361 241 間。以電子形式成立一間本地公司所需的時間少於 1 小時,而以印本形式則為四個工作日。在 2021 3 31 日,共有 83 個國家/地區的 13 870 間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註冊。註冊一間非香港公司所需的時間為 10 個工作日。

    在 2020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間,公司註冊處共收到 2 812 471 份供登記的文件,其中最常見的是周年申報表、註冊辦事處地址、董事及公司秘書更改通知書。

    公眾人士可登入該處的網上查冊中心(www.icris.cr.gov.hk),該處的公司查冊流動平台(www.mobile-cr.gov.hk)或或前往該處位於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3 樓的公眾查冊中心,查閱註冊公司的最新資料以及所有登記文件的數碼影像。市民亦可以英文或中文查閱五種電腦化索引:公司名稱索引 供成立新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之用;文件索引 記錄公司交付該處登記的文件;董事索引 載有一份註冊公司董事及備任董事擔任的所有董事職務一覽表; 取消資格令紀錄冊 記錄所有被法院取消擔任公司董事或其他資格的人士;押記登記冊 則提供公司已登記的押記名單,以及每項押記的基本資料。

    公司註冊處的電腦化資料庫可供查閱的資料範圍廣 泛,包括公司的基本資料,例如成立日期、是否仍在登記冊上或正在辦理清盤手續,另加有關註冊辦事處地址(只適用於本地公司)、在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及獲授權代表的資料(只適用於註冊非香港公司)、股本結構、現任董事及備任董事(如有的話)的資料、公司秘書資料、接管人、經理人和清盤人的資料(如有的話),以及公司有否設定押記。

    營運基金運作模式:公司註冊處是一個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的政府部門,即該處全部開支須由所得收入支付。

    公司註冊處處長是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的總經理,負責管理和處理公司註冊處的事務,以達到該處所訂下的工作及財政目標。處長亦須就這些事務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負責。營運基金的年報載有審計署署長就其帳目所作出的報告,年報每年均提交立法會省覽。

    提升服務情況與未來發展:公司註冊處已分兩階段推出「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使該處的核心業務全面電腦化和提供電子化服務。在第一階段開發的電子查冊服務已在 2005 年       2 月 28 日推出。第二階段包括開發一個可以電子形式成立公司的入門網站。自2011年3月於新的「註冊易」 (www.eregistry.gov.hk)網站推出一站式電子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後,申請者可於 1 小時內一併獲發電子「公司註冊證明書」和「商業登記證」。

    公司註冊處於 2015 年 3 月推出全面電子提交文件服務,該項服務涵蓋周年申報表及所有指明表格。利用上述的電子提交服務,申報表可於 12 小時內登記,供公眾查閱。自  2012 年 8 月,公司註冊處亦提供「周年申報表 e 提示」服務。

    公司註冊處於 2016 5 月推出全面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該項服務涵蓋所有查冊服務及功能。2017 2 月,該處推出了免費的「CR交表易」流動應用程式,以便利「註冊易」用戶使用流動裝置交付表格。自 2017 11 月起,「CR交表易」涵蓋了 13 款較常提交的表格,包括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請表、周年申報表及申報公司詳情更改的表格。

    公司註冊處於 2018 年年底開展「新一代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下稱「全面翻新的資訊系統」)的項目,全面翻新的資訊系統將會成為該處資訊科技的關鍵性基礎設施,取代現時支援該處核心業務運作的所有資訊系統,包括公司與文件登記,以及公眾查冊服務。全面翻新的資訊系統預計於 2023 年年底推出。

    新公司條例: 在 2006 年年中,政府展開全面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以加強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地位及競爭力。重寫工作的目的,旨在加強企業管治、方便營商、確保規管更為妥善及使公司法例現代化。新條例已於 2014 年 3 月 3 日實施。政府於 2018 年再次修訂新條例,《2018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已於 2019 年 2 月 1 日實施,以反映新條例實施後的新發展,使新條例更清晰和易於實施,並使在香港營商更為方便。而《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已於 2019 年 8 月 1 日實施,劃一了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稱和披露公司是否屬有限公司方面的責任。

    政府已於 2021 年 8 月完成法例修訂工作,以實施立法會於 2012 年通過並載於《公司條例》中的公司登記冊新查冊安排。新查冊安排透過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及法定要求,在確保登記冊透明、開放及有效的同時,加強對敏感個人資料的保障。在新查冊安排下,公司登記冊會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只可由指明人士包括公職人員、公共機構、律師、會計師、銀行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條例》)下規管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錢服務經營者、地產代理、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等取得,以作法定程序、執法及金融及商業交易客戶盡職審查工作。新查冊安排分 3 個階段實施,其中第一階段已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實施。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打擊洗錢條例》引入一個發牌制度。在該發牌制度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須遵從《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所載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定規定。

    破產清盤管理

    架構: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掌管。該署在 1992 年       6 月 1 日成立,接管了當時註冊總署轄下的破產管理科的職權,並執行其職務。破產管理署署長一經法院或債權人委任,即擔任遭法院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頒令清盤的公司的清盤人,或遭法院根據《破產條例》宣布破產的個別人士或合伙人的破產案受託人。

    破產管理署共有四個部,分別是: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財務部和行政部。個案處理部的工作由破產管理職系人員擔當,負責把有關資產變現和分發、監察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操守,以及執行有關破產清盤事宜的條例。法律事務部的工作由合資格的律政人員擔當,負責處理民事訴訟、提供內部一般法律諮詢服務、調查和檢控破產清盤案中的違法人士,以及向法院申請向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財務部的工作由庫務及會計職系人員擔當,負責調查破產清盤案的財務及會計事宜、按法定程序稽核帳目,以及管理破產清盤案所涉及的款項,並把這些款項用作投資。行政部的工作由行政主任、法定語文主任和文書職系人員擔當,負責提供一般行政服務,務使該署運作順利。

    破產/清盤服務:一旦法院向個別人士發出破產令或向某家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即成為個別破產人財產的暫行受託人或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若有關財產帳戶的資產預計不超過 20 萬元(大部分破產清盤案屬於這一類別),破產管理署署長便可向法院申請簡易程序令,並成為有關財產的受託人或清盤人。至於非循簡易程序辦理的個案,該署會舉行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適用於強制清盤案),以決定應委任誰為受託人或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按資產變現所得的款額、分發予債權人的資產數額,以及用作投資的款額而收取費用。在 2019/2020 年度,法院頒布了 6 530 項破產令和 197 項清盤令。

    破產管理署署長為管理破產或強制清盤案實施兩項外判計劃。第一項計劃是透過投標制度,把估計可變現資產不超過 20 萬元的循簡易程序辦理的債務人呈請的破產案外判。另一項計劃亦是通過投標制度,把估計可變現資產不超過 20 萬元的循簡易程序辦理的強制清盤案外判。

    破產管理署署長亦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IVA 部的條文向行為不當的無力償債公司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命令取消他們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在2019/2020 年度,法院共發出 32 項取消董事資格令。

    效率改善情況與未來發展:破產管理署承諾為香港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高質素破產清盤服務,目標是確保香港站於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前列位置,並確保該署按既定的服務標準和目標,以開放和負責任的態度,為市民提供最完善的服務

    市民可免費索閱有關破產管理署的服務承諾,以及破產、強制公司清盤和「個人自願安排」資料的小冊子。該署成立的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為該署主要客戶的代表,主要功能是蒐集客戶意見和建議如何改善服務。

    破產管理署使用兩個主要的電腦系統來管理和處理數據。第一個是「破產/清盤案財產帳戶款項及會計系統」。這個系統為個案處理工作提供所需設施,並通過提供內容更充實的資料報告和加快檢索財政資料的速度,使有關財產帳戶寄存該署的款項的會計和管理工作得以完成。而另一個系統則是「破產管理署管理資訊系統」,其功能是提供準確和最新的破產清盤案統計數字和支援雙語查冊設備。自 2002 年 10 月起,市民可以 24 小時透過互聯網上的聯機查冊服務,進行破產案或強制清盤案的查冊。

    改善公司破產法例:政府已全面檢討《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中有關公司破產的條文,而《2016 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已於 2017 2 月實施。該修訂條例旨在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精簡清盤程序,以及強化在清盤架構下的規管。政府亦會繼續檢討有關新的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及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的立法建議,及在需要時諮詢各持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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