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提供法律框架,讓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後持有該等股份作為庫存股份,並處置该等庫存股份,讓上市公司可更靈活地管理其資本;以及
(ii) 推動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無紙化方式發布公司通訊,在現行的明確同意或視作同意機制外,引入默示同意機制,讓公司通過網站向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布公司通訊。
(a) 容許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後以其本身的名義或透過代名人持有該等股份作為庫存股份;
(b) 訂明公司可註銷、轉讓(不論是否以某代價)或出售庫存股份。任何庫存股份的轉讓或出售均須符合適用於公司配發新股的批准要求;
(c) 訂定以本身的名義或透過代名人持有庫存股份的公司,須將其名稱或其代名人的名稱記入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然而,除某些例外情況外,有關公司或其代名人不得就有關庫存股份,就《公司條例》(第622章)而言,視為該公司的成員,或就《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而言,視為該公司的成員、股東或分擔人;
(d) 訂定庫存股份所附帶的所有權利被暫時中止,包括但不限於出席成員會議或在該等會議上表決的權利、收取股息的權利,以及就該等股份獲分派有關公司的資產的權利。然而,就庫存股份配發全部已繳付股款的紅股的權利則不受影響 ,有關紅股在配發時將視為已獲公司回購的股份;
(e) 訂明就通過成員的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召開成員會議、向法庭提出申請、行使少數成員的權利要求要約人在收購要約中收購股份等公司事宜,在計算相關門檻時,庫存股份不應被計入公司的已發行股份數目,庫存股份附帶的表決權也不應被計入有關上市公司股份的總表決權;
(f) 訂定上市公司須在交付予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登記的申報表內,述明獲該上市公司回購並由該公司持有的庫存股份數目(不論有關股份是被註銷或持作為庫存股份);及
(g) 訂定上市公司須向處長交付登記:
如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後決定持有有關股份作庫存股份,公司須在上文提述的申報表內(即表格NSC2),填報獲該公司回購,並持有作為庫存股份的股份數目。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0(1)及第270(2)(d)(iii)條]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9(2)條,如公司在回購股份時,是從公司資本中撥款回購的,公司須減少其已發行股本的總款額,而減幅相等於該公司繳付的該等股份的價格的總額。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9(2)條 ]
回購股份後持有股份作庫存股份對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及已發行股份數目的影響
持有回購股份作庫存股份不會影響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的款額,亦不影響其已發行股份數目。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2E (1)條及第270E(2) 條]
上市公司註銷其持有的庫存股份,不會令其已發行股本的款額減少,惟其已發行股份的數目會因所註銷的庫存股份數目而相應減少。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2B(2) 條及第272E (2)條]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2F(1)條 ]
除上述規定外,就《公司條例》(第622章)而言,上市公司不得就有關庫存股份視為該公司的成員。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2C(2)(a)條]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2C)條]
然而,就庫存股份配發股份,作為全部繳付股款的紅股的權利並不受影響。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2H條]
如上市公司決定不持有配發的紅股,該等紅股會視為在配發時被註銷。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2I條]
庫存股份配發的紅股,會視為在配發時為獲上市公司回購的股份,與一般的回購股份相同。根據《公司條例》第270(1)條,回購任何股份的公司,須在該等股份交付該公司的日期後的15日內,將符合指明格式的申報表(表格NSC2)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因此,公司須在申報表(表格NSC2)中註明作為庫存股份持有的紅股數目。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42(1)、270(1)、270 (2)(d)(iii)及272I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