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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改公司名稱?

這個頁面的主要內容
更改公司名稱

  1. 步驟 1 - 擬訂公司新名稱

    擬訂新的公司名稱。關於擬訂公司名稱須注意的事項,請參閱本處的《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pdf 格式)。

    擬用的新公司名稱如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不會獲准註冊。申請人可透過本處的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查冊服務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電子服務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閱公司名稱時,須使用「以全名查冊」模式,並輸入完整的擬用的公司名稱(中文名稱必須採用繁體字)。

    申請人亦不應採用一個可能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的公司名稱。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因此,申請人亦應查閱知識產權署備存的商標註冊紀錄冊(https://esearch.ipd.gov.hk/nis-pos-view/)。


    步驟 2 - 交付文件

    公司須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名稱。該特別決議及經修改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如只修改公司名稱)無需交付本處,但公司須在特別決議獲通過後的15日內,透過本處「 電子服務網站 」的電子提交服務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及正確費用。


    步驟 3 - 領取證明書

    如更改公司名稱獲准註冊,你可下載或領取「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證明書會以電子形式或印本形式發出,視乎交付表格NNC2的形式而定,電子證明書與印本證明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電子形式交付表格 NNC2

    電子「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一般會於1小時內發出,有關下載證明書的電郵通知會發送到交付表格NNC2的註冊用戶的信息匣和註冊電郵地址。

    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 NNC2

    「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的印本一般會於4個工作日內發出,當證明書可供領取時,本處會以傳真方式通知表格NNC2的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證明書時,須出示傳真通知書及通知書上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領件人必須出示提交人簽署的授權書。

    請注意

    • 本處須在處理表格NNC2後,才能確定擬用的新公司名稱可否註冊。擬用的新公司名稱如有錯誤或不獲准註冊,本處可拒絕有關更改公司名稱的申請,而已繳交的存放文件費用將不會被退回。

    詳情請參閱下列資料小冊子:


  2. 步驟 1 - 交付文件

    在法團名稱變更的日期後1個月內,透過本處「註冊易」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確的費用:

    1. 表格NN10 - 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法團名稱申報表; 及

    2. 一份由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有關政府部門發出的證明文件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更改名稱證明書,證明有關變更及其生效日期。


    步驟 2 - 領取證明書

    變更法團名稱獲准註冊,你可下載或領取「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證明書會以電子形式或印本形式發出,視乎交付申請的形式而定,證明書一般可於7個工作日內發出。電子證明書與印本證明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有關下載證明書的電郵通知書會發送到交付申請的註冊用戶的信息匣和註冊電郵地址。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當證明書可供領取時,本處會以傳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證明書時,須出示傳真通知書及通知書上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領件人必須出示提交人簽署的授權書。


    詳情請參閱下列資料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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