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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工作

這個頁面的主要內容

  1. 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負責執行《公司條例》各項規定,並獲授權檢控未有遵從法規的個案。

    公司有責任遵從《公司條例》各項規定,包括履行交付文件的責任。對於在訂明時限內未有或逾期交付法定申報表的失責公司,處長可在裁判法院向公司發出傳票,予以檢控。處長亦會考慮對觸犯《公司條例》其他條文的公司採取檢控行動。有關個案實例詳情,請參閱本網頁「遵從法規」>「檢控個案概要」一欄。

  2. 公司觸犯《公司條例》內輕微的規管罪行,一經法院定罪,可被法院判處罰款。罰款一般包括違反相關《公司條例》條文的罰款,以及按逾期交付文件日數計算的失責罰款(如適用)。罰款額由主審裁判官在參考《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有關條文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 第113B條訂明的最高罰款額後決定。具體而言,未有遵從規定製備和交付周年申報表的公司可被處最高定額罰款50,000元,以及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每日1,000元。對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處以的罰則一般會較私人公司嚴厲。

    公司觸犯《公司條例》內較嚴重的規管罪行,罰則會包括罰款及監禁。具體而言,任何人如在《公司條例》任何條文規定須交付或製備,或在須為《公司條例》任何條文的目的而交付或製備的申報表、報告、財務報表、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及監禁。

  3. 如你認為某公司或與該公司有關連的負責人違反了《公司條例》的規定,可使用關於舉報違反《公司條例》的投訴表格向本處舉報。

    本處會視乎適當情況進行調查。

    注意:如投訴事項涉及公司董事/股東之間的內部管理糾紛,或關乎公司成員聲稱個人權利受損,本處將不會展開調查。

  4. 公司名稱獲得註冊並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該名稱被認為與出現於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另一公司名稱「太過相似」,或是如處長接獲法院命令禁制公司使用其名稱或名稱某部分,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

    任何人士如覺得某公司的名稱與另一個較先註冊的公司的名稱「太過相似」,可就該公司名稱向處長提出反對,並詳述反對理由,包括任何可以證明已經引起混淆的證據。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最好在處長發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或之前) 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該公司名稱註冊的日期後的12個月的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根據《公司條例》第108(1)(a)或(b)條送達通知書。

    有關處長斷定兩個公司名稱是否「太過相似」時所採用的準則,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會發出更改公司名稱指示,已載於《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 (pdf格式)。

    此外,如所採用的名稱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該第三方可向該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公司名稱獲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獲授予該公司名稱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標權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因此,申請人應確保採用的名稱不會與註冊商標相似或與另一公司的名稱「太過相似」。

  5. 更改公司名稱指示是處長就要求公司更改名稱而發出的法律指示。

    公司接獲更改公司名稱指示後,須於指示所指明的期限內更改一個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00條註冊的公司名稱,並向處長交付「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表格NNC2)。如不遵從指示更改公司名稱,公司及/或其每名責任人各可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被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2,000元。處長亦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10條,在有關公司沒有遵從指示更改公司名稱時,將公司的名稱更改為公司的註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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