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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穩健地推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制度,香港訂立了多條法例,包括: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 (第615章)

《打擊洗錢條例》向指明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包括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施加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的法定規定。公司註冊處是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監管機構。《打擊洗錢條例》引入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規定該等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訂定有關索究、沒收及追討販毒得益的條文,訂立關於處理該等得益或關乎該等得益的財產的罪行,以及述明各項附帶或有關事宜。該條例規定,所有人及實體如知悉或懷疑任何交易牽涉販毒得益,便須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下列事宜訂定條文:偵查有組織罪行及某些犯罪者的犯罪得益的權力;禁制和沒收犯罪得益;訂定關於處理犯罪得益或關乎犯罪得益的財產的罪行;以及述明附帶及相關事宜。該條例規定,所有人及實體如知悉或懷疑任何交易牽涉犯罪得益,便須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稱《聯合國反恐條例》) (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條例》訂定條文,以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中關於防止恐怖主義行為的措施的決定。就此,《聯合國反恐條例》把聯合國《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以及聯合國《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付諸實施。該條例規定,所有人及實體如知悉或懷疑任何交易牽涉恐怖分子財產,便須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另外,《2018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在2018年3月21日獲得通過,該修訂條例禁止任何人處理指明的恐怖分子財產,或與指明的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財產,以及把資助任何人往來不同國家以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等列為刑事罪行。上述修訂已於2018年5月31日生效。

《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

《聯合國制裁條例》訂定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施加制裁的條文。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已指示訂立相關規例以實施制裁。而多條已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訂立的規例直接關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包括《2012年聯合國制裁(阿富汗)規例》(第537AX章)《聯合國制裁(聯合全面行動計劃——伊朗)規例》(第537BV章),以及《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第537AE章).

《 大規模毀滅武器 ( 提供服務的管制 ) 條例 》(第526章)

《 大規模毀滅武器 ( 提供服務的管制 ) 條例 》禁止任何人士提供服務以協助發展、生產、取得或儲存大規模毀滅武器,不論有關活動是在香港或別處進行。就該條例而言,提供服務包含多種行為,如提供資金、物資、培訓、科技資訊或知識,以及其他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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