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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

這個頁面的主要內容

  1. 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發給的放債人牌照,須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規限。持牌人必須遵從對該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條件。


  2. 由2025年3月4日起,在批出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獲續期時,放債人牌照會被施加一條經修訂的牌照條件。有關牌照條件的樣式,請參閱下列文件:

    你可按此參閱牌照條件過往的版本。


    請參閱下列有關遵從牌照條件的指引:


    牌照條件指引

    以下兩份牌照條件指引,除牌照條件第14條的用詞外,完全相同。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請同時參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放債人適用)(2025年3月) 」
    補充資料 ]

    有關牌照條件及以上指引的查詢,請致電放債人註冊辦事處 (2867 2632)。



  3. 就持牌放債人於2026年2月9日至3月3日(兩個日期均包括在內)期間在電視播放的新年廣告,本處容許於長7秒或以下的該等廣告讀出風險提示字句的時間,由通常3秒縮短至不少於2秒。這項措施適用於在上述期間播放的新年廣告,而該等廣告只可含有新年祝賀語、放債人的姓名/名稱、牌照號碼及風險提示字句。為免生疑問,該等廣告內容不得含有對放債業務的任何其他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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