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化債券是指透過分布式分類帳技術轉換成數碼形式的債券。該等債券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數碼原生債券,即於發行時直接在分布式分類帳技術平台上發行;另一類為非數碼原生債券,即傳統的鏈下發行債券,其後被非流動化,並在分布式分類帳技術平台上以數碼形式創建及記錄。
需要。《公司條例》(第 622 章)(下稱「《公司條例》」)第 307 條中「債權證」的定義涵蓋債券,包括代幣化債券。根據《公司條例》第 308(1)條,如公司發行一系列不可藉交付而轉讓的債權證,該公司須備存一份該等債權證持有人的登記冊,而該登記冊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
註: 根據《公司條例》第2(5A)條,經遷冊公司自遷冊日(定義見該條例第820A條,即經遷冊公司獲發遷冊證明書的日期)起,即視為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並須以與根據《公司條例》成立及註冊的公司相同的方式,遵守《公司條例》的所有相關規定,除非另有指明。
如公司打算以分布式分類帳技術格式(按照《公司條例》第 2(1) 及 655(7) 條,該格式可被視為電子形式)備存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公司必須確保:
- 該登記冊包含《公司條例》第 308(2) 條所要求的資訊;
- 該登記冊已根據《公司條例》第 309(1) 條及《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複本)規例》第 3(1) 條的要求備存,以便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境內的地方查閱;
- 該登記冊能夠根據《公司條例》第 655(3) 條的要求,以印本形式重現;
- 該登記冊允許根據《公司條例》第 655(4) 條的要求,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進行查閱;及
- 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56(1)條的要求,採取足夠預防措施以防止該登記冊內所備存的紀錄被揑改,並採取足夠步驟以利便發現任何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