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附表11第115A條就遵守第643(1)(a)(ii)、(2)(b)或(3)(b)條所載規定訂明過渡安排。該條文訂明,公司的董事登記冊,在該公司的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前,無需載有董事的通訊地址,但下列情況則除外:
- 某董事的詳情,是在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才首次記入董事登記冊內;或
- 載於董事登記冊內的某董事的詳情,在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有所更改。
就上述第(b)項而言,董事登記冊須自有關更改作出當日起,載有有關董事的通訊地址。
如組成有關身分識別號碼的字母或數目字字元序列的字元數目是單數(不包括空位、標點符號及標記符號),則由該序列的首個字元開始,至處於該序列正中間位置的字元為止的部分必須提供予公眾查閱。
現就身分識別號碼的首部分舉例如下:
香港身分證號碼
護照號碼
- 該公司將該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其董事登記冊內的日期;
- 該公司在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