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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查冊安排的第一階段下,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包括備任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即身分證或護照號碼),讓公眾查閱。
《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2021年8月23日為第一階段的實施日期。
在第一階段實施後,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3 (1)(a)(ii)、(2)(b)或(3)(b)條(在該條與通訊地址有關的範圍內)及第643(5)條,公司的董事登記冊須載有其屬自然人的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地址不得是郵政信箱號碼。
《公司條例》附表11第115A條就遵守第643(1)(a)(ii)、(2)(b)或(3)(b)條所載規定訂明過渡安排。該條文訂明,公司的董事登記冊,在該公司的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前,無需載有董事的通訊地址,但下列情況則除外:
就上述第(b)項而言,董事登記冊須自有關更改作出當日起,載有有關董事的通訊地址。
《公司條例》附表11第115A條就遵守第643(1)(a)(ii)、(2)(b)或(3)(b)條所載規定訂明過渡安排。該條文訂明,公司的董事登記冊,在該公司的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前,無需載有董事的通訊地址,但下列情況則除外:
- 某董事的詳情,是在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才首次記入董事登記冊內;或
- 載於董事登記冊內的某董事的詳情,在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有所更改。
就上述第(b)項而言,董事登記冊須自有關更改作出當日起,載有有關董事的通訊地址。
可以。
根據《2021 年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修訂)規例》,公司可以不提供董事(包括備任董事)或公司秘書的身分證或護照號碼予公眾查閱,但該號碼的首部分除外。有關詳情,請參閱問7。
如組成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下稱「身分識別號碼」)的字母或數目字字元序列的字元數目是雙數(不包括空位、標點符號及標記符號),則該號碼序列的前半部分必須提供予公眾查閱。
如組成有關身分識別號碼的字母或數目字字元序列的字元數目是單數(不包括空位、標點符號及標記符號),則由該序列的首個字元開始,至處於該序列正中間位置的字元為止的部分必須提供予公眾查閱。
現就身分識別號碼的首部分舉例如下:
香港身分證號碼
護照號碼
如組成有關身分識別號碼的字母或數目字字元序列的字元數目是單數(不包括空位、標點符號及標記符號),則由該序列的首個字元開始,至處於該序列正中間位置的字元為止的部分必須提供予公眾查閱。
現就身分識別號碼的首部分舉例如下:
香港身分證號碼
護照號碼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 (6)條,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須視為該公司的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直至以下兩者中較早者為止:
- 該公司將該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其董事登記冊內的日期;
- 該公司在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