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NM1
公司名稱不正確
提示:
提交人應填報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公司名稱,而非商業名稱。
文書描述不正確
提示:
設立押記或證明該項押記的設立的文書描述 (例如: 「押記」,「按揭」等),應與連同表格NM1交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的名稱相同。請勿在此項填報有關押記所規限的財產的描述。該等財產的描述已載述於連同表格NM1一併交付登記的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沒有提供/提供不正確的押記設立日期
提示:
查看相關押記文書並填報正確的押記設立日期 (日/月/年)。
承按人或承押記人姓名/名稱的描述不完整
設立的押記有時會以代表其他債權人行事的承按人或承押記人作為受惠人,例如「有抵押債權人的受託人」或「受益人的代理人」等,但沒有填報有關身分的完整描述。
提示:
在此情況下,提交人可按照有關押記文書中的描述詳盡地描述承按人或承押記人的名稱及他們的身分,例如「ABC銀行作為有抵押債權人的受託人」或只填報承按人或承押記人的名稱(不註明身分)。沒有陳述/錯誤陳述承按人或承押記人的地址
提示:
確保已述明承按人或承押記人的地址而該地址應與有關押記文書內所述的地址相同。如承按人或承押記人屬法人團體,則所述的地址應為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請申報詳細地址,本處不接納「轉交」地址或郵政信箱號碼。錯誤地把押記財產的地址填報於供承按人或承押記人申報其地址的空格內
提示:
押記財產的地址無須於表格NM1填報。請確保有關空格內只填報承按人或承押記人的地址。
誤報設立押記的日期為獲取財產的日期
提示:
本項只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38 或339條交付登記的押記。如公司取得受押記規限的財產,而該項押記所屬的種類,是假使它是在該公司取得該財產後才由該公司設立,則該公司便須將該項押記的詳情的陳述交付登記,請在有關的空格內申報取得有關財產的程序完成的日期,而非該項押記設立的日期。取得有關財產的文件的副本,須與本表格一併交付,以作核對。
錯誤地在本項填報押記保證的款額
提示:
押記保證的款額無須於表格NM1填報。本項只供填報有關債權證應支付的佣金、津貼或折扣。
沒有填報簽署人的姓名
提示:
確保在簽署欄內已填報簽署人的姓名。沒有指明簽署人的身分
提示:
查核並刪去簽署欄內不適用的身分。
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逾期交付表格NM1登記
提示:
如提交人未有在設立押記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交付表格NM1及有關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登記,則有關文件必須連同法院就延展登記期所作出的命令的蓋印副本一併交付登記。交付表格NM1以更正一份已登記的表格NM1的錯誤
提示:
有關人士應向法院申請命令以更正已登記押記所載詳情的遺漏或錯誤,並交付法院命令的蓋印副本登記,而不是交付一份新的表格NM1。表格以簡體字填報
提示:
如以中文填報表格,應使用繁體字。
設立或證明有關押記的設立的文書
與表格NM1一併交付的是設立押記的文書正本
提示:
提交人不應交付設立押記的文書正本。本處只會接納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與表格NM1一併登記。設立押記的文書副本未有妥為核證
提示:
請確保設立押記的文書的副本已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 第333(4)條核證。你可在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該條文。
核證背書須置於押記文書副本的首頁或尾頁。如核證背書置於首頁,請勿使用該頁右上方的位置。該位置須保留作文件存檔蓋印。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沒有述明核證人的身分/核證日期
提示:
請確保核證人的姓名及身分已正確地列明於核證人的簽署之下,並註明核證日期。
樣本
「核證副本
( 簽名 )
名稱 (核證人姓名)
公司董事/公司秘書/獲授權代表/律師(必須註明核證人身分)
代表押記人/承押記人
日期:日/月/年」設立押記的文書的英文譯本沒有按訂明方式核證
提示:
文書的英文譯本應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條核證。你可在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該條文。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字體太小,未能清楚閱讀
提示:
由於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會登記於公眾紀錄內供公眾查閱,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必須符合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的規定。詳情請參閱《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及以唯讀光碟或唯讀型數碼多功能光碟交付股東名單須符合的規定》資料小冊子。
請特別留意,文本須用不褪色黑色墨水清晰可閱、效果均勻地直印在紙上 (即紙張頂部為較短的頁邊),字體大小最小為10號。與表格NM1一併交付登記的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屬A3紙度
提示:
由於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會登記於公眾紀錄內供公眾查閱,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必須符合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的規定。詳情請參閱《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及以唯讀光碟或唯讀型數碼多功能光碟交付股東名單須符合的規定》資料小冊子。
請特別留意,文本須用表面沒有光澤及中等重量 (紙張重量每平方米不得少於76克) 及A4紙度 (即210毫米x297毫米) 的白紙,文本須清晰可閱地直印在紙上 。
表格NM2
公司名稱不正確
提示:
提交人應填報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公司名稱,而非商業名稱。
錯誤地填報承按人或承押記人的姓名/名稱
提示:
如有關押記或按揭於登記後已獲轉讓,應填報新的承按人或承押記人(受讓人)的姓名/名稱,而非先前的承按人或承押記人(轉讓人)的姓名/名稱。錯誤地將應在第3D項填報的解除押記的日期填報在第2項
提示:
第2項 – 確保只填報轉換承按人或承押記人的日期(如適用)
第3D項 - 確保填報解除押記的日期
混淆須在第3A項及第3C項填報的資料
提示:
第3A項
請在此項填報有關已登記押記的描述 (例如: 押記,按揭等),並確保該描述與相關的表格NM1/M1及押記登記證明書上的描述相符。
第3C項
請填報有關解除押記的文書的描述 ,例如: 解除押記文件,解除押記的收據等。請勿在此項描述已獲解除押記的財產 (例如:受已登記押記規限的物業的地址)。有關詳情已載述於連同表格NM2一併交付登記的解除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在第3E項選擇超過一項解除押記的類別
提示:
確保只在一項解除押記的類別加上ü號。
沒有填報簽署人的姓名
提示:
確保在簽署欄內已填報簽署人的姓名。沒有指明簽署人的身分
提示:
查核並刪去簽署欄內不適用的身分。
表格以簡體字填報
提示:
如以中文填報表格,應使用繁體字。
解除押記的文書
與表格NM2一併交付的是解除押記的文書正本
提示:
提交人應交付解除押記的文書正本。本處只會接納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與表格NM2一併登記。解除押記的文書副本未有妥為核證
提示:
請確保解除押記的文書的副本已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 ) 第345(5)條核證。只有承按人或承押記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或他們授權的人可核證有關副本。你可在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該條文。
核證背書須置於押記文書副本的首頁或尾頁。如核證背書置於首頁,請勿使用該頁右上方的位置。該位置須保留作文件存檔蓋印。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沒有述明核證人的身分/核證日期
提示:
請確保核證人的姓名及身分已正確地列明於核證人的簽署之下,並註明核證日期。
樣本
「核證副本
( 簽名 )
名稱 (核證人姓名)
公司董事/公司秘書/獲授權代表/律師(必須註明核證人身分)
代表押記人/承押記人
日期:日/月/年」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不完整
提示:
如解除押記的文書為解除押記的收據,則所須交付登記的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必須包含該解除押記的收據及其相關的押記文書。交付的解除押記的文書載有關乎更正已登記押記內的資料的條款
提示: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47條,有關人士必須向法院申請命令以更正已登記押記所載詳情的遺漏或錯誤,並交付該等法院命令的蓋印副本登記。本處不會接納與已登記押記的內容不相符的表格NM2及/或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解除押記的文書的英文譯本沒有按訂明方式核證
提示:
文書的英文譯本應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條核證。你可在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該條文。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字體太小,未能清楚閱讀
提示:
由於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會登記於公眾紀錄內供公眾查閱,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必須符合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的規定。詳情請參閱《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及以唯讀光碟或唯讀型數碼多功能光碟交付股東名單須符合的規定》資料小冊子。
請特別留意,文本須用不褪色黑色墨水清晰可閱、效果均勻地直印在紙上 (即紙張頂部為較短的頁邊),字體大小最小為10號。與表格NM2一併交付登記的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屬A3紙度
提示:
由於解除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會登記於公眾紀錄內供公眾查閱,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必須符合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的規定。詳情請參閱《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及以唯讀光碟或唯讀型數碼多功能光碟交付股東名單須符合的規定》資料小冊子。
請特別留意,文本須用表面沒有光澤及中等重量 (紙張重量每平方米不得少於76克) 及A4紙度 (即210毫米x297毫米) 的白紙,文本須清晰可閱地直印在紙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