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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利便公司以電子形式通訊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部分條文將於明日(十二月十日)生效,以利便公司透過公司網站通訊和強化公司名稱註冊制度。
  
為了利便電子通訊及支持環保,修訂條例容許公司以電子形式發送文件和公司資料,如公司成員及債權證持有人同意,或被視作已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亦可透過公司網站與成員及債權證持有人通訊。
  
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說:「新條文讓公司可透過其網站發放年報等公司資料,有助公司減低依法營運的成本。」
  
修訂條例亦簡化公司名稱的審批程序,並賦權處長依據法院的命令或在其他指明情況下指示公司更改其名稱,包括使用某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被視為令人反感或違反公眾利益的情況。
  
處長亦獲授權可在公司沒有遵從更改名稱的指示時,以有關公司的註冊編號取代其名稱。鍾麗玲說:「這些修訂可強化香港的公司名稱註冊制度,並有效加強對『影子公司』的執法,防止著名商標或品牌被濫用。有關的立法修訂廣受商界歡迎。」
 
修訂條例亦擴大法定衍生訴訟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多重」法定衍生訴訟,即准許一個指明法團的有關連公司的成員,代表該指明法團展開或介入法律程序。鍾麗玲續說:「這項修訂可進一步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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