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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本地公司成立程序的新表格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新的法團成立表格在今年七月中推出後,將可精簡本地公司的成立程序。

根據今日(五月十六日)刊憲的《2008年〈2004年公司 (修訂) 條例〉(生效日期) 公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把七月十一日定為有關推出成立公司所用的新的法團成立表格的條文的生效日期。至於訂明查閱有關法團成立表格新收費的《2008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8)令》,亦在今日刊憲。

政府發言人說:「根據《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新的法團成立表格將於今年七月推出,供有關人士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在香港成立一間具法團地位的公司時使用。由於申請人只須填寫一份表格,這將可精簡本地公司的成立程序。」

目前,有關人士在成立本地公司時,除了要提交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外,在公司成立時或不久之後,還須提交數份文件,包括遵從公司註冊規定陳述書、首任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及註冊辦事處坐落地點通知書。在當局推出法團成立表格後,由於上述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都會載於法團成立表格內,申請人只須填寫和遞交一份並同時附上有關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核證副本。

為配合推出本地公司的法團成立表格,當局同時會在《公司條例》附表8訂明查閱法團成立表格的新收費。

政府發言人表示:「釐定建議有關查閱法團成立表格的費用的原則是在新的收費下,客戶要取得某間公司的資料而須繳付的費用,平均不會較現時為多。」

政府發言人補充說:「由於法團成立表格會載有現時該數份文件所提供的資料,客戶所繳付的查冊費平均將會較以往為少。」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亦已指定同一日期為《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有關擴大董事索引範圍以包括備任董事的條文的生效日期。《2008年〈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亦在今日刊憲。

隨上述條文生效,《公司條例》所訂董事索引的範圍將會擴大,以包括只有一名成員的公司在大會上提名,一旦公司唯一董事去世即代其處理職務的人士(即備任董事)。現時,市民在繳付指定費用後可查閱董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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