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條例》(第622章);
(b)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c) 該條例生效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
(a) 以電子形式申請
已訂用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電子提交服務的資料當事人,可在「電子服務網站」的選項欄選取「提交文件」,然後再選「文件提交」> 「網上提交」,以電子形式填妥表格MPI「申請不提供住址或身分識別號碼讓公眾查閱」,並透過「電子服務網站」提交申請。
(b) 以紙本形式申請
資料當事人亦可以紙本形式提出申請,並將指明表格MPI「申請不提供住址或身分識別號碼讓公眾查閱」連同證明文件郵寄至「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司註冊處公眾查冊組」,或親身前往位於13樓的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中心交付。
就電子形式申請而言,由於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帳戶用戶的身分證明文件在開立帳戶時已經過核實,有關用戶無須再次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a) 在香港執業的公證人;
(b) 在香港執業的律師;
(c)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條所指的執業會計師;
(d) 獲法律授權核證作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用途的文件的香港法院人員;
(e) 在香港執業的專業公司秘書;或
(f) 如申請人並非香港居民,其所屬國家的領事館官員。
你可透過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查冊服務免費查閱有關公司的文件索引,以取得已登記文件的名稱和參考編號。
如欲查閱相關文件已更新的影像紀錄,你可透過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查冊服務進行影像紀錄查冊,選購以聯線閱覽或下載已更新的影像紀錄,或取得文件的經核證副本的服務。
(a) 通常住址不會讓公眾查閱,代之而提供通訊地址讓公眾查閱;
(b) 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不會讓公眾查閱,代之而提供部分身分識別號碼讓公眾查閱。
該等「指明人士」包括:
(a) 資料當事人;
(b) 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取得該等資料的人;
(c) 資料當事人所屬公司的成員;
(d) 清盤人;
(e) 破產案受託人;
(f) 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
(g) 該規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h) 律師或外地律師;
(i) 執業會計師;
(j) 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有關披露不提供的資料的申請詳情,請參閱「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的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