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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股份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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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條例》(第622章) (下稱「新條例」) 制定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採用無面值制度,並廢除股份面值制度,以符合國際趨勢,讓公司在重整股本結構方面有較大靈活性。

    • 票面值 (亦稱「面值」) 是股份一般可以發行的最低價格。在新條例實施前,凡在香港成立為法團而有股本的公司,均須為其股份設定面值。政府當局立法引入強制無面值制度。相關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價,以及法定資本規定的要求已再無必要,並已予廢除。

    • 無面值股份制度已於2014年3月3日新條例生效時實施。引入無面值股份制度適用於所有本地公司。
    • 第135條


    • 附表11第4部第2分部

    • 新條例附表11載有關於由有面值股份改為無面值股份制度的過渡性及推定條文。該等條文旨在提供法律保障,以確保藉提述面值或相關概念訂定的合約權利,不會因改行無面值制度而受到影響。


    • 然而,個別公司仍可檢視本身的特別情況,以決定是否需要因應他們的情況,對公司的文件作出特定的修訂,該等文件包括公司的章程文件、公司訂定的合約、有關公司的信託契據以及公司所發行的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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