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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附屬法例刊憲
2018年5月18日
政府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五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三項附屬法例,以便實施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該三項附屬法例為:

(一)《〈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二)《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以及
(三)《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費用規例》)。

根據《生效日期公告》,《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下的所有條文將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換言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會於同日實施。制度的詳細法定運作要求,包括關乎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組成、成立為法團及營運、主要經營者的委任及停止委任、企業文件存檔、子基金(如有的話)的法律責任分隔、清盤及違規罪行,將會載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證監會及公司註冊處處長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徵收的費用則會載於《費用規例》。

把利得稅豁免延伸至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201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亦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當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實施後,基金經理在單位信託以外,亦可選擇以公司形式成立基金。此額外選擇有助香港構建更多元化的基金註冊平台,加強我們製造基金的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的發展。」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具有可變動股本的集體投資計劃,雖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可以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供投資者認購和贖回基金。此外,有別於普通公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會受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規限,而是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而不受規限。證監會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擔任主要監管機構,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監管事宜;公司註冊處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和法定企業文件存檔事宜;而破產管理署則負責清盤程序。

以上三項附屬法例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刊憲
2016年6月10日
政府今日(六月十日)在憲報刊登《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結構引入香港。

《修訂條例》主要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成立和該等公司及其業務的監管提供法律框架。《修訂條例》的主要條文將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政府發言人表示:「新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會使我們的基金註冊平台更多元化,並會為基金經理締造更為靈活的營商環境,吸引更多基金來港註冊。」

「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與我們務求拓展不同類型的基金及銷售網絡,以及把香港發展成為基金產品的來源地的政策目標一致,從而有助進一步發展香港成為國際資產管理樞紐。」

目前,《公司條例》(第622章)對公司減少股本設有規限,因此,開放式投資基金只可以單位信託的形式成立,而不得以公司形式成立。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卻無須囿於一般公司現時所受的限制,可以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以便投資者認購和贖回基金。再者,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會如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那樣,受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規限,而是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

鑑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為投資基金工具,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將擔任主要監管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並加以規管。公司註冊處會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的事宜及法定企業文件的存檔。

運作細則及各項程序事宜會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制訂的新附屬法例(即《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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