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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及破产清盘管理


  1. 主要服务:
    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与相关法例的规定。该处的主要职能是为本地及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以外成立而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办理注册;为该处执行的各项条例所规定提交的法定申报表及文件办理登记事宜;为公众提供服务以查阅并取得法定登记册所载的公司资料;撤销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的注册;并就与公司法和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规管及立法事宜,以及企业管治向政府提供意见。公司注册处亦负责处理放债人的牌照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自 2018 3 1 日起,公司注册处更担任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的发牌机构。

    截至 2021 3 31 日,登记册上共有 1 377 733 间本地公司,其中公众公司占 904 间,担保公司占 15 588 间,私人公司占 1 361 241 间。以电子形式成立一间本地公司所需的时间少于 1 小时,而以印本形式则为四个工作日。在 2021 3 31 日,共有 83 个国家/地区的 13 870 间非香港公司在香港注册。注册一间非香港公司所需的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在 2020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公司注册处共收到 2 812 471 份供登记的文件,其中最常见的是周年申报表、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及公司秘书更改通知书。

    公众人士可登入该处的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该处的公司查册流动平台(www.mobile-cr.gov.hk)或或前往该处位于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13 楼的公众查册中心,查阅注册公司的最新资料以及所有登记文件的数码影像。市民亦可以英文或中文查阅五种电脑化索引:公司名称索引 供成立新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之用;文件索引 记录公司交付该处登记的文件;董事索引 载有一份注册公司董事及备任董事担任的所有董事职务一览表; 取消资格令纪录册 记录所有被法院取消担任公司董事或其他资格的人士;押记登记册 则提供公司已登记的押记名单,以及每项押记的基本资料。

    公司注册处的电脑化资料库可供查阅的资料范围广 泛,包括公司的基本资料,例如成立日期、是否仍在登记册上或正在办理清盘手续,另加有关注册办事处地址(只适用于本地公司)、在香港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及获授权代表的资料(只适用于注册非香港公司)、股本结构、现任董事及备任董事(如有的话)的资料、公司秘书资料、接管人、经理人和清盘人的资料(如有的话),以及公司有否设定押记。

    营运基金运作模式:公司注册处是一个以营运基金形式运作的政府部门,即该处全部开支须由所得收入支付。

    公司注册处处长是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的总经理,负责管理和处理公司注册处的事务,以达到该处所订下的工作及财政目标。处长亦须就这些事务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负责。营运基金的年报载有审计署署长就其帐目所作出的报告,年报每年均提交立法会省览。

    提升服务情况与未来发展:公司注册处已分两阶段推出「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使该处的核心业务全面电脑化和提供电子化服务。在第一阶段开发的电子查册服务已在 2005 年       2 月 28 日推出。第二阶段包括开发一个可以电子形式成立公司的入门网站。自2011年3月于新的「注册易」 (www.eregistry.gov.hk)网站推出一站式电子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后,申请者可于 1 小时内一并获发电子「公司注册证明书」和「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处于 2015 年 3 月推出全面电子提交文件服务,该项服务涵盖周年申报表及所有指明表格。利用上述的电子提交服务,申报表可于 12 小时内登记,供公众查阅。自  2012 年 8 月,公司注册处亦提供「周年申报表 e 提示」服务。

    公司注册处于 2016 5 月推出全面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该项服务涵盖所有查册服务及功能。2017 2 月,该处推出了免费的「CR交表易」流动应用程式,以便利「注册易」用户使用流动装置交付表格。自 2017 11 月起,「CR交表易」涵盖了 13 款较常提交的表格,包括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请表、周年申报表及申报公司详情更改的表格。

    公司注册处于 2018 年年底开展「新一代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下称「全面翻新的资讯系统」)的项目,全面翻新的资讯系统将会成为该处资讯科技的关键性基础设施,取代现时支援该处核心业务运作的所有资讯系统,包括公司与文件登记,以及公众查册服务。全面翻新的资讯系统预计于 2023 年年底推出。

    新公司条例: 在 2006 年年中,政府展开全面重写《公司条例》的工作,以加强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的地位及竞争力。重写工作的目的,旨在加强企业管治、方便营商、确保规管更为妥善及使公司法例现代化。新条例已于 2014 年 3 月 3 日实施。政府于 2018 年再次修订新条例,《2018 年公司(修订)(第 2 号)条例》已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实施,以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使新条例更清晰和易于实施,并使在香港营商更为方便。而《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已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实施,划一了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称和披露公司是否属有限公司方面的责任。

    政府已于 2021 年 8 月完成法例修订工作,以实施立法会于 2012 年通过并载于《公司条例》中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新查册安排透过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及法定要求,在确保登记册透明、开放及有效的同时,加强对敏感个人资料的保障。在新查册安排下,公司登记册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只可由指明人士包括公职人员、公共机构、律师、会计师、银行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条例》)下规管的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例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钱服务经营者、地产代理、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等取得,以作法定程序、执法及金融及商业交易客户尽职审查工作。新查册安排分 3 个阶段实施,其中第一阶段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实施。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打击洗钱条例》引入一个发牌制度。在该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遵从《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2 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

    破产清盘管理

    架构: 破产管理署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掌管。该署在 1992 年       6 月 1 日成立,接管了当时注册总署辖下的破产管理科的职权,并执行其职务。破产管理署署长一经法院或债权人委任,即担任遭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颁令清盘的公司的清盘人,或遭法院根据《破产条例》宣布破产的个别人士或合伙人的破产案受托人。

    破产管理署共有四个部,分别是: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和行政部。个案处理部的工作由破产管理职系人员担当,负责把有关资产变现和分发、监察外间清盘人及受托人的操守,以及执行有关破产清盘事宜的条例。法律事务部的工作由合资格的律政人员担当,负责处理民事诉讼、提供内部一般法律咨询服务、调查和检控破产清盘案中的违法人士,以及向法院申请向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财务部的工作由库务及会计职系人员担当,负责调查破产清盘案的财务及会计事宜、按法定程序稽核帐目,以及管理破产清盘案所涉及的款项,并把这些款项用作投资。行政部的工作由行政主任、法定语文主任和文书职系人员担当,负责提供一般行政服务,务使该署运作顺利。

    破产/清盘服务:一旦法院向个别人士发出破产令或向某家公司发出清盘令,破产管理署署长即成为个别破产人财产的暂行受托人或有关公司的临时清盘人。若有关财产帐户的资产预计不超过 20 万元(大部分破产清盘案属于这一类别),破产管理署署长便可向法院申请简易程序令,并成为有关财产的受托人或清盘人。至于非循简易程序办理的个案,该署会举行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适用于强制清盘案),以决定应委任谁为受托人或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按资产变现所得的款额、分发予债权人的资产数额,以及用作投资的款额而收取费用。在 2019/2020 年度,法院颁布了 6 530 项破产令和 197 项清盘令。

    破产管理署署长为管理破产或强制清盘案实施两项外判计划。第一项计划是透过投标制度,把估计可变现资产不超过 20 万元的循简易程序办理的债务人呈请的破产案外判。另一项计划亦是通过投标制度,把估计可变现资产不超过 20 万元的循简易程序办理的强制清盘案外判。

    破产管理署署长亦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IVA 部的条文向行为不当的无力偿债公司董事展开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命令取消他们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在2019/2020 年度,法院共发出 32 项取消董事资格令。

    效率改善情况与未来发展:破产管理署承诺为香港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素破产清盘服务,目标是确保香港站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前列位置,并确保该署按既定的服务标准和目标,以开放和负责任的态度,为市民提供最完善的服务

    市民可免费索阅有关破产管理署的服务承诺,以及破产、强制公司清盘和「个人自愿安排」资料的小册子。该署成立的服务咨询委员会,成员为该署主要客户的代表,主要功能是蒐集客户意见和建议如何改善服务。

    破产管理署使用两个主要的电脑系统来管理和处理数据。第一个是「破产/清盘案财产帐户款项及会计系统」。这个系统为个案处理工作提供所需设施,并通过提供内容更充实的资料报告和加快检索财政资料的速度,使有关财产帐户寄存该署的款项的会计和管理工作得以完成。而另一个系统则是「破产管理署管理资讯系统」,其功能是提供准确和最新的破产清盘案统计数字和支援双语查册设备。自 2002 年 10 月起,市民可以 24 小时透过互联网上的联机查册服务,进行破产案或强制清盘案的查册。

    改善公司破产法例:政府已全面检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中有关公司破产的条文,而《2016 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已于 2017 2 月实施。该修订条例旨在加强对债权人的保障,精简清盘程序,以及强化在清盘架构下的规管。政府亦会继续检讨有关新的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及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的立法建议,及在需要时咨询各持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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