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撤销注册的申请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册处。表格须连同所须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
详情请参阅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撤销注册(pdf 格式)小册子。
是,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可被检控。
本处会于约四个工作日发出信件确认收到撤销注册的申请。关于商业登记的事宜,请致电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查询(电话:2594 3146)。
请联络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电话:2594 3146),查询有关的详情。
有关根据《公司条例》第751(1)及(3)条在宪报刊登公告的资料页,将载于公司的公众记录。你可登入本处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查册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电子服务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以商业登记号码查阅文件索引,看看资料页是否已存档。政府宪报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处通常在发出确认收到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后大约三个星期,根据第751(1)条刊登第一份宪报公告。
你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网址:www.gld.gov.hk/egazette)阅览宪报。
你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65(2)条,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文件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的28日内须更改名称。
你可登入本处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查册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电子服务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查阅公司名称,然后阅览公司的基本资料,看看有关公司是否正进行这些程序。如果是的话,你亦可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有没有关于这些程序的资料页或文件可供查阅。你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 (网址 : www.gld.gov.hk/egazette) 阅览宪报,以参考有关资料。
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帐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
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参阅问1及2),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以依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受屈人士(例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你可就申请手续征询法律意见。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有关「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见问16-20。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
(a)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及
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政府就有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已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
(b) 非香港公司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及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