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条例》旨在:
(i) 提供法律框架,让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并处置该等库存股份,让上市公司可更灵活地管理其资本;以及
(ii) 推动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无纸化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在现行的明确同意或视作同意机制外,引入默示同意机制,让公司通过网站向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
(a) 容许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以其本身的名义或透过代名人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
(b) 订明公司可注销、转让(不论是否以某代价)或出售库存股份。任何库存股份的转让或出售均须符合适用于公司配发新股的批准要求;
(c) 订定以本身的名义或透过代名人持有库存股份的公司,须将其名称或其代名人的名称记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然而,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有关公司或其代名人不得就有关库存股份,就《公司条例》(第622章)而言,视为该公司的成员,或就《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而言,视为该公司的成员、股东或分担人;
(d) 订定库存股份所附带的所有权利被暂时中止,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成员会议或在该等会议上表决的权利、收取股息的权利,以及就该等股份获分派有关公司的资产的权利。然而,就库存股份配发全部已缴付股款的红股的权利则不受影响 ,有关红股在配发时将视为已获公司回购的股份;
(e) 订明就通过成员的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召开成员会议、向法庭提出申请、行使少数成员的权利要求要约人在收购要约中收购股份等公司事宜,在计算相关门槛时,库存股份不应被计入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数目,库存股份附带的表决权也不应被计入有关上市公司股份的总表决权;
(f) 订定上市公司须在交付予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登记的申报表内,述明获该上市公司回购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库存股份数目(不论有关股份是被注销或持作为库存股份);及
(g) 订定上市公司须向处长交付登记:
如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决定持有有关股份作库存股份,公司须在上文提述的申报表内(即表格NSC2),填报获该公司回购,并持有作为库存股份的股份数目。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0(1)及第270(2)(d)(iii)条]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69(2)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时,是从公司资本中拨款回购的,公司须减少其已发行股本的总款额,而减幅相等于该公司缴付的该等股份的价格的总额。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69(2)条]
回购股份后持有股份作库存股份对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及已发行股份数目的影响
持有回购股份作库存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的款额,亦不影响其已发行股份数目。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2E (1)条及第270E(2) 条]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2B(2) 条及第272E (2)条]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2F(1)条]
除上述规定外,就《公司条例》(第622章)而言,上市公司不得就有关库存股份视为该公司的成员。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2C(2)(a)条]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2C)条]
然而,就库存股份配发股份,作为全部缴付股款的红股的权利并不受影响。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2H条]
如上市公司决定不持有配发的红股,该等红股会视为在配发时被注销。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2I条]
库存股份配发的红股,会视为在配发时为获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与一般的回购股份相同。根据《公司条例》第270(1)条,回购任何股份的公司,须在该等股份交付该公司的日期后的15日内,将符合指明格式的申报表(表格NSC2)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因此,公司须在申报表(表格NSC2)中注明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红股数目。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42(1)、270(1)、270 (2)(d)(iii)及272I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