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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批出贷款而委任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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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2016年12月1日起,如贷款涉及获委任第三方,而获委任第三方的详情仍未载列于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备存的登记册上,则持牌放债人不应向拟借款人批出贷款。

    你可使用以下表格申报有关委任的第三方的详情:

    (1) 持牌放债人为批出贷款而委任的第三方详情通知书 
    (2) 持牌放债人委任的第三方的详情更改通知书 
    (3) 持牌放债人委任的第三方的终止委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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