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牌照持牌人的注册详情如有任何变更,须在有关变更后的21天内以书面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由于没有订明或指明表格,持牌人可以书信形式向公司注册处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申报该等变更,并将一份副本送交警务处牌照课。
你可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免费查阅"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及放债人牌照申请人名单"。如要取得副本,则须缴付每页港币6元的影印费。该名单亦可于本网站「主要服务 > 放债人牌照 > 查阅 > 有关「持牌放债人」的资料」一栏查阅。
你可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查阅放债人登记册,查册费用为港币17元。如要取得副本,须缴付每页港币6元的影印费。
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必须按照《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的规定,申报资料变更。如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属公司,则须按照《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表格ND2A / ND2B申报董事变更。
如果没有于订明时限内,将已注册详情的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即属违法。违例人士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