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条指明的83款表格已予修订,由2023年12月27日起,随即依据该条例使用)
(依据《证券及期货 (开放基金型公司) 规则》(第571AQ章) 的第21条指明的24款表格已予修订,由2023年12月27日起,随即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的相关条文及该规则的相关条文使用)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A条指明的11款表格已予修订,由2023年12月27日起,随即依据该条例使用)
(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条指明的1款表格已予修订,由2023年4月1日起,随即依据该条例使用)
(《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
(根据《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第29条及《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2条,指明于2022年6月27日开始,以电子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须符合的规定)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第94条,指明于2022年6月27日开始,以电子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须符合的规定)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A条指明的3款表格已予修订,由2022年10月24日起,随即依据该条例使用)
*《公司条例》(第32章)于新《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后会随即改称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