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迁册制度为向内迁册制度,让非香港法团把注册地转移至香港,但反之则不然;
(b) 迁册制度适用于非香港法团,其类型须相当于四类可在香港组成的公司,即 (a)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b)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c)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以及 (d)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c) 迁册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或影响公司业务持续性,且不会对该公司的财产、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合约和法律程序造成影响;
(d) 对拟迁册至香港的非香港法团并无施加经济实质测试;及
(e) 一经迁册,经迁册公司自迁册日起会被视为等同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须遵从《公司条例》(第622章)的所有相关规定。
如经迁册公司先前已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则其根据第16部的注册会于其获发迁册证明书当日停止具有效力。
根据《公司条例》第 820A 条,成立地就某法人团体而言,指 ——
(a) 如该团体是在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辖区成立为法团的,而在申请日,该团体属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注册者——该管辖区;或
(b) 如该团体在成立为法团之后,曾将其本籍迁往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辖区,而在申请日,该团体属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注册为公司者——该管辖区。
因此,该非香港公司只可在司法管辖区B的首个财政年度终结日或之后申请迁册至香港。
为免生疑问,在符合司法管辖区B的法律及该非香港公司的章程文件的前提下,该非香港公司的首个财政年度无须为完整的公历年。
未办理商业登记的非香港法团,如申请迁册,应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和税务局局长分别就迁册申请及商业登记申请所规定交付的全部文件及费用。经迁册公司获注册后,迁册证明书会与商业登记证一并发出。
如申请迁册的是《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16部下注册、并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的非香港公司,该公司应在迁册表格提供其商业登记号码。该公司无须申请新的商业登记证,亦不会获发新的商业登记证。
如迁册申请的文件及详情齐备,在一般情况下,估计可在两星期内把申请人注册为经迁册公司。
《公司条例》第100(1)(a)条规定,公司不得以与出现于《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的名称注册。然而,如(i) 注册有关名称是为了第17A部(经迁册公司) 的目的; (ii)该公司在紧接该项注册进行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及 (iii)该名称是该公司在紧接该项注册进行前的法团名称或经批准名称,则该条款并不适用。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00(1A)条)。
另外,《公司条例》第100(1)(b)条规定,公司不得以与根据某条例成立为法人团体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公司条例》第 100(1)(a)条订明,公司不得以与出现于《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的名称注册。
因此,如筹划中公司的拟用名称与出现于《公司名称索引》内的本地公司名称相同,将不被获准以该名称注册。
如筹划中公司的拟用名称有别于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的成员须已妥为批准采纳该拟用名称,作为该筹划中公司的名称,以及申请人须确保名称更改为该拟用名称,并不会影响申请人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
本处制定了下述三款适用于经迁册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供用户参考。相关样本亦已上载到「电子服务网站」。
样本A (供属经迁册公司的私人公司采纳的组织章程细则的简化格式)
样本B (供属经迁册公司的私人公司采纳的组织章程细则范本)
样本C (供属经迁册公司的公众公司采纳的组织章程细则范本)
政策原意是申请人在交付迁册申请前,须主动就其成为经迁册公司的计划通知其债权人,故在宪报或本地报章刊登通知书并不能达到同样目的。
有关通知书的格式、内容及发送方式并无限制。
《公司条例》没有定义「债权人」一词,故该词应具有其自然和一般的涵义。
有关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即根据《公司条例》第820C条注册的注册费(印本形式申请为5,580元;电子形式申请为5,020元),以及《公司条例》第820B条下迁册表格的存放文件费用(印本形式申请为1,145元;电子形式申请为1,030元)。
如撤回申请或申请不获批准,注册费可退还,但存放文件费用不可退还。
在迁册日后120日内,经迁册公司须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及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呈交令处长信纳的撤销注册证明文件。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0E(2)及(3)条)。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0E(5)条)。
撤销令在其文本于宪报刊登当日生效。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0F条)。
如该经迁册公司于迁册日前为《公司条例》第16部下的注册非香港公司,而且已根据《公司条例》登记该项押记,则无须再次登记该项押记。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38A(1) 及(3)条)。
如该经迁册公司于迁册日前为《公司条例》第16部下的注册非香港公司,而且已根据《公司条例》登记该项押记,则无须再次登记该项押记。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38A(2) 及(3)条)。
此外,经迁册公司的迁册日会显示在公司登记册内的公司基本资料中。
申报表:
(a) 须载有一项以迁册日的状况为准并符合《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01条的股本说明;及
(b) 须述明有关经迁册公司的成员的以下详情 —
(i) 如该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
(A) 该公司每名成员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以每一股份类别计,以及以迁册日的状况为准;
(B) 每名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
(ii) 如该公司是上市公司 —
(A) 该公司每名指明成员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以每一股份类别计,以及以迁册日的状况为准;
(B) 该公司每名指明成员持有的已发行股份的所占比率,以每一股份类别计,以及以该日的状况为准;
(C) 该公司每名指明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提述某经迁册公司的指明成员,就某股份类别而言,即提述该公司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中最少5%的成员。经迁册公司须在迁册日之后的120日内向处长呈交令处长信纳的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的证明文件。
任何将在筹划中公司担任其董事的人如未有在迁册表格的「担任董事同意书」上签署,须在公司的迁册日之后15日内向处长交付指明表格NNC3RD — 「担任董事同意书(经迁册公司)」以作陈述,述明同意在筹划中公司注册时担任其董事。
视乎情况,经迁册公司可能亦须遵从其他特别施加于经迁册公司的交付文件的责任。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4 / 2025号》附件4]。
在2026年11月22日或之前,公司注册处目前仍接受指明编号 1/2023 (2023 年 12 月) 的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的登记。接纳该款旧表格的期限或会经评估后再予以延长。经迁册公司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表格NAR1(即指明编号 2/2025 (2025 年 5 月)),公司注册处会退回经迁册公司所提交的旧表格NAR1。有关表格NAR1「周年申报表」的修订,请参阅问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