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条例》旨在:
(i) 提供法律框架,让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并处置该等库存股份,让上市公司可更灵活地管理其资本;以及
(ii) 推动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无纸化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在现行的明确同意或视作同意机制外,引入默示同意机制,让公司通过网站向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
(a) 如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可选择以默示同意机制通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
- 公司的章程细则载有条文,表明该公司一般而言可通过网站向其成员发布公司通讯/设立有关债权证的文书内载有条文,或相应债权证持有人已按照该文书的条文议决,表明该公司一般而言可通过网站向相应债权证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及
- 公司已向有关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发出单次通知,告知他们公司将通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的安排;
(c) 非上市公司如采用默示同意机制通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则必须事先取得有关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的明确同意,才可免却另行通知的要求;
(d) 公司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可要求公司免费提供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
(e) 修订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让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组成的新公司可采纳新的章程细则范本,以默示同意机制通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
• 无须向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个别发出索取其同意通过网站作出通讯的要求及等候28日以让他们回应已送交的要求;以及
• 上市公司及已取得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明确同意以免除另行通知要求的非上市公司,无须再于每次上载新文件或资料至公司网站后,向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发出另行通知,因而减少用纸量及/或减省以电子形 式发送另行通知的行政工作。
[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33(3)(c)、833(4)(b)、 833(4)(c)、833(5)(b)、 833(5)(c)、833A(2)、833A(4)及833A(9)条 ]
如该章程细则没有规定文件或资讯的发送方式,或仅规定该公司一般而言可以电子形式发送或提供文件或资讯,则公司在采用默示同意机制前,必须先修改其公司章程细则。
电子形式的通讯(受《公司条例》(第622章)第 831 条规管)与通过网站作出的通讯(受《公司条例》第 833条规管)并不相同。
对于尚未修订章程细则但有意采用默示同意机制通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的公司,可考虑参考《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1第100(1)条(适用于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附表2第80(1)条(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或附表3第54(1) 条(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条文,修订其章程细则。
公司注册处亦提供了四款公司章程细则样本供公司使用。公司可于公司注册处网站的「电子服务 > 「电子服务网站」 > 「电子服务网站」电子服务 > 电子成立及电子提交服务 > 文件提交」一栏阅览有关样本。
如有疑问,公司应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征询法律意见。
除了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须载有所须条文外,公司须(以印本或电子形式)向有关成员发出单次通知,告知他们公司将通过网站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有关安排。另外,如该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该公司须事先取得有关成员的明确同意,才可免却在网站上载新的公司通讯时须向有关成员发出另行通知的要求。
不会。引入默示同意机制旨在令公司可更灵活地选择合适的同意机制通过网站向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以推动公司通讯无纸化。公司目前采用的现行同意机制不会受到影响。
公司如有意采用默示同意机制(而不是明确同意或视作同意机制)通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便须向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发出单次通知。
因此,当有新成员加入公司,如公司希望藉默示同意机制通过网站向有关成员发布公司通讯,公司须先向有关成员发出单次通知。
• 就该公司一般而言可藉在网站上向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资料的安排;
• 该网站的网址;
• 可于该网站上何处取览该等文件或资料;
• 如何取览该等文件或资料;
• (如适用)邀请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一般地同意该公司可为《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31(3)(a)条的目的以电子形式向其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资料,并提供为此目的指明的地址;
• 述明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可根据《公司条例》第833C条要求该公司以电子形式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资料的权利,及根据《公司条例》第837条要求该公司以印本形式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资料的权利。
然而,为了让成员及债权证持有人能充分了解公司通讯的新安排,单次通知应尽早发出,以便相关成员和债权证持有人能及早知悉。
如果成员无法使用互联网,有关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可在收到有关实施新安排的单次通知后,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 822 条向公司发出撤销同意通知。
由于上市公司的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可以利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提供的「讯息提示」服务,在每次新公司通讯上传至网站时收到即时通知,即使在默示同意机制下另行通知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由于「讯息提示」服务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为保障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的利益,非上市公司必须先取得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的明确同意才可免除另行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