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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下称「该条例」)已于2020年8月31日实施。该条例建立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让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注册。

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为促进香港作为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以便将资本引入实体行业公司,包括位于大湾区的创新及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

有限合伙基金为结构上属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基金,用以管理投资,务求为其投资者带来利益。符合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的注册资格的基金须由一名须就基金的债项和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责任是有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设立及注册的基金如符合该条例的资格规定,可获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的注册计划。

有关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全面资讯,包括对外通告、资料小册子、指明表格等,已上载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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