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页面的主要内容
没有。非香港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并无主要变更。
《修订条例》在新条例加入新条文,赋权财政司司长就非香港公司须披露订明资料订立规例,以及订明不作出该等披露的刑事后果。财政司司长根据新条例新增第805A条的规定,制订了《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下称《该规例》)。该规例已于2019年3月15日在宪报上刊登,并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例就非香港公司关于展示公司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该规例亦重订新条例现行第792条内,有关非香港公司正进行清盘时须予遵从的规定,并划一非香港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披露责任。新条例第792条将会于该规例生效后被废除。
《修订条例》在新条例加入新条文,赋权财政司司长就非香港公司须披露订明资料订立规例,以及订明不作出该等披露的刑事后果。财政司司长根据新条例新增第805A条的规定,制订了《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下称《该规例》)。该规例已于2019年3月15日在宪报上刊登,并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例就非香港公司关于展示公司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该规例亦重订新条例现行第792条内,有关非香港公司正进行清盘时须予遵从的规定,并划一非香港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披露责任。新条例第792条将会于该规例生效后被废除。
非香港公司须持续地在其每个业务场所,以可阅字样,展示其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有关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须置于可让有关业务场所的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如非香港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则该公司须在该公司的每个业务场所,显眼地展示关于该事实的告示。
「业务场所」就非香港公司而言,指
- 该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办事处或地点,并向公众开放者;或
- 该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根据该规例第2(2)条,提述非香港公司的名称,就注册非香港公司而言,即提述该公司以拉丁字母的字组成的法团名称,或该公司的中文法团名称;但如该公司有相对该法团名称而言的经批准名称在公司登记册显示,即提述该经批准名称。
注册非香港公司如有超过一个已获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法团名称,该公司可以展示所有法团名称或任何其中一个法团名称。如该公司有一个相对该法团名称而言的经批准名称,则该公司应展示该经批准名称而非该法团名称。
是。该等规定同时适用于印本形式及电子形式的通讯文件及交易文书。
没有。有关规定并无变更。该规例只重述新条例第792(3)至(5)条所载的规定。
正进行清盘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称时,须遵守下述规定-
- 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种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名称之后加上“(in liquidation)”;
- 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名称之后加上“(正进行清盘)”; 或
- 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以及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种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中文名称之后加上“(正进行清盘)”及在该另外一种语文的名称之后加上“(in liquidation)”。
正进行清盘的非香港公司须在其于香港的每项广告内-
- 以可阅字样,述明其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
- (如适用的话)以可阅字样,述明其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