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条例》第 776 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登记:
- 申报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公司秘书及香港获授权代表等资料的 表格 NN1 ;
- 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公司的每份指明证明书的经核证副本;
-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 及
-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2) 。
由2020年10月1日起,以电子形式注册非香港公司所须缴付的费用(不包括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将会扣减10%。有关扣减并不适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请。收费详情如下:
适用于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
申请费用为港币 1,545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费港币 26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业登记条例》登记其业务,申请人须在交付IRBR2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费用的详情,请参阅「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适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
申请费用为港币 1,720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费港币 29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业登记条例》登记其业务,申请人须在交付IRBR2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费用的详情,请参阅「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如非香港公司是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成立为法团的,并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注册为公司 — 该管辖区;
(b) 如非香港公司在它成立为法团后的任何时间 —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账目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你只须交付经核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登记。如果每份指明证明书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你必须交付证明书原文的经核证副本及其经核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登记。
文件的副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775条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 参阅该条文。
文件的译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4条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 参阅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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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1)条界定的律师法团;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 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法团;
- 律师行;或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 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