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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持牌放债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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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持牌放债人的投诉


公司注册处提出投诉

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在牌照上签注的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

如果投诉事项是关乎对于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不合规的指称(由香港警务处执行的牌照条件除外),放债人注册办事处会进行调查。

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投诉:

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
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
电话:(852) 2867 2634
电邮:mlu@cr.gov.hk
传真:(852) 2530 9001

放债人注册办事处会从速处理所有收到投诉,并会在收到投诉后的10个历日内回复,如果有关个案复杂,需作详细调查,则会给予初步回复。


香港警务处提出投诉

有关以不当手法追收债款方面的投诉或有关收债滋扰,请到就近警署举报。

对于怀疑涉及违反《放债人条例》(香港法律第163章)及/或由香港警务处执行的牌照条件不合规的指称的个案,放债人注册办事处会将该个案转介香港警务处牌照课放债人牌照组跟进。

香港警务处牌照课放债人牌照组
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2楼
电话:(852) 2860 3574
传真:(852) 2200 4514


直接向持牌放债人提出投诉

你亦可直接向有关持牌放债人提出投诉。

所有持牌放债人均已提供其处理投诉的热线电话号码。点击此处以查看各持牌放债人处理投诉的热线电话号码

根据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第12条,所有持牌放债人须设立妥善而有效的程序,以确保顾客的投诉得到适当处理,以及有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持牌人的处理投诉机制应:
       (a)   涵盖范围全面;
       (b)   对顾客而言,具透明度、方便易用及可负担;
       (c)   对有关各方均公平公正;
       (d)   及时与效率高,并有适当及可量化的服务承诺或绩效标准;
       (e)   提供补救措施方面贯彻一致;及
       (f)    能反映顾客意见及关注事项。

持牌人应确保处理拟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所有员工、代理人、获委任第三方及代其行事的其他人均知悉投诉程序,并能为顾客提供有关程序的正确资料。


有关其他财务机构的投诉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律第155章) 所指的认可机构(包括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是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如要对认可机构作出投诉 ,请联络相关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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