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名称不正确 - 提示: 
 提交人应填报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公司名称,而非商业名称。
- 文书描述不正确 - 提示: 
 设立押记或证明该项押记的设立的文书描述 (例如: 「押记」,「按揭」等),应与连同表格NM1交付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的名称相同。请勿在此项填报有关押记所规限的财产的描述。该等财产的描述已载述于连同表格NM1一并交付登记的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 没有提供/提供不正确的押记设立日期 - 提示: 
 查看相关押记文书并填报正确的押记设立日期 (日/月/年)。
- 承按人或承押记人姓名/名称的描述不完整 - 设立的押记有时会以代表其他债权人行事的承按人或承押记人作为受惠人,例如「有抵押债权人的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代理人」等,但没有填报有关身分的完整描述。 - 提示: 
 在此情况下,提交人可按照有关押记文书中的描述详尽地描述承按人或承押记人的名称及他们的身分,例如「ABC银行作为有抵押债权人的受托人」或只填报承按人或承押记人的名称(不注明身分)。
- 没有陈述/错误陈述承按人或承押记人的地址 - 提示: 
 确保已述明承按人或承押记人的地址而该地址应与有关押记文书内所述的地址相同。如承按人或承押记人属法人团体,则所述的地址应为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请申报详细地址,本处不接纳「转交」地址或邮政信箱号码。
- 错误地把押记财产的地址填报于供承按人或承押记人申报其地址的空格内 - 提示: 
 押记财产的地址无须于表格NM1填报。请确保有关空格内只填报承按人或承押记人的地址。
- 误报设立押记的日期为获取财产的日期 - 提示: 
 本项只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38 或339条交付登记的押记。如公司取得受押记规限的财产,而该项押记所属的种类,是假使它是在该公司取得该财产后才由该公司设立,则该公司便须将该项押记的详情的陈述交付登记,请在有关的空格内申报取得有关财产的程序完成的日期,而非该项押记设立的日期。取得有关财产的文件的副本,须与本表格一并交付,以作核对。
- 错误地在本项填报押记保证的款额 - 提示: 
 押记保证的款额无须于表格NM1填报。本项只供填报有关债权证应支付的佣金、津贴或折扣。
- 没有填报签署人的姓名 - 提示: 
 确保在签署栏内已填报签署人的姓名。
- 没有指明签署人的身分 - 提示: 
 查核并删去签署栏内不适用的身分。
- 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逾期交付表格NM1登记 - 提示: 
 如提交人未有在设立押记日期起计一个月内交付表格NM1及有关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登记,则有关文件必须连同法院就延展登记期所作出的命令的盖印副本一并交付登记。
- 交付表格NM1以更正一份已登记的表格NM1的错误 - 提示: 
 有关人士应向法院申请命令以更正已登记押记所载详情的遗漏或错误,并交付法院命令的盖印副本登记,而不是交付一份新的表格NM1。
- 表格以简体字填报 - 提示: 
 如以中文填报表格,应使用繁体字。
- 与表格NM1一并交付的是设立押记的文书正本 - 提示: 
 提交人不应交付设立押记的文书正本。本处只会接纳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与表格NM1一并登记。
- 设立押记的文书副本未有妥为核证 - 提示: 
 请确保设立押记的文书的副本已按照《公司条例》(第622章) 第333(4)条核证。你可在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该条文。
 核证背书须置于押记文书副本的首页或尾页。如核证背书置于首页,请勿使用该页右上方的位置。该位置须保留作文件存档盖印。
- 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没有述明核证人的身分/核证日期 - 提示: 
 请确保核证人的姓名及身分已正确地列明于核证人的签署之下,并注明核证日期。
 样本
 「核证副本
 ( 签名 )
 名称 (核证人姓名)
 公司董事/公司秘书/获授权代表/律师(必须注明核证人身分)
 代表押记人/承押记人
 日期:日/月/年」
- 设立押记的文书的英文译本没有按订明方式核证 - 提示: 
 文书的英文译本应按照《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条核证。你可在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该条文。
- 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字体太小,未能清楚阅读 - 提示: 
 由于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会登记于公众纪录内供公众查阅,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必须符合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的规定。详情请参阅《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及以唯读光碟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交付股东名单须符合的规定》资料小册子。
 请特别留意,文本须用不褪色黑色墨水清晰可阅、效果均匀地直印在纸上 (即纸张顶部为较短的页边),字体大小最小为10号。
- 与表格NM1一并交付登记的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属A3纸度 - 提示: 
 由于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会登记于公众纪录内供公众查阅,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必须符合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的规定。详情请参阅《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及以唯读光碟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交付股东名单须符合的规定》资料小册子。
 请特别留意,文本须用表面没有光泽及中等重量 (纸张重量每平方米不得少于76克) 及A4纸度 (即210毫米x297毫米) 的白纸,文本须清晰可阅地直印在纸上 。
- 公司名称不正确 - 提示: 
 提交人应填报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公司名称,而非商业名称。
- 错误地填报承按人或承押记人的姓名/名称 - 提示: 
 如有关押记或按揭于登记后已获转让,应填报新的承按人或承押记人(受让人)的姓名/名称,而非先前的承按人或承押记人(转让人)的姓名/名称。
- 错误地将应在第3D项填报的解除押记的日期填报在第2项 - 提示: 
 第2项 – 确保只填报转换承按人或承押记人的日期(如适用)
 第3D项 - 确保填报解除押记的日期
- 混淆须在第3A项及第3C项填报的资料 - 提示: 
 第3A项
 请在此项填报有关已登记押记的描述 (例如: 押记,按揭等),并确保该描述与相关的表格NM1/M1及押记登记证明书上的描述相符。
 第3C项
 请填报有关解除押记的文书的描述 ,例如: 解除押记文件,解除押记的收据等。请勿在此项描述已获解除押记的财产 (例如:受已登记押记规限的物业的地址)。有关详情已载述于连同表格NM2一并交付登记的解除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 在第3E项选择超过一项解除押记的类别 - 提示: 
 确保只在一项解除押记的类别加上ü号。
- 没有填报签署人的姓名 - 提示: 
 确保在签署栏内已填报签署人的姓名。
- 没有指明签署人的身分 - 提示: 
 查核并删去签署栏内不适用的身分。
- 表格以简体字填报 - 提示: 
 如以中文填报表格,应使用繁体字。
- 与表格NM2一并交付的是解除押记的文书正本 - 提示: 
 提交人应交付解除押记的文书正本。本处只会接纳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与表格NM2一并登记。
- 解除押记的文书副本未有妥为核证 - 提示: 
 请确保解除押记的文书的副本已按照《公司条例》(第622章 ) 第345(5)条核证。只有承按人或承押记人或对有关押记享有权利的人或他们授权的人可核证有关副本。你可在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该条文。
 核证背书须置于押记文书副本的首页或尾页。如核证背书置于首页,请勿使用该页右上方的位置。该位置须保留作文件存档盖印。
 
- 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没有述明核证人的身分/核证日期 - 提示: 
 请确保核证人的姓名及身分已正确地列明于核证人的签署之下,并注明核证日期。
 样本
 「核证副本
 ( 签名 )
 名称 (核证人姓名)
 公司董事/公司秘书/获授权代表/律师(必须注明核证人身分)
 代表押记人/承押记人
 日期:日/月/年」
- 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不完整 - 提示: 
 如解除押记的文书为解除押记的收据,则所须交付登记的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必须包含该解除押记的收据及其相关的押记文书。
- 交付的解除押记的文书载有关乎更正已登记押记内的资料的条款 - 提示: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47条,有关人士必须向法院申请命令以更正已登记押记所载详情的遗漏或错误,并交付该等法院命令的盖印副本登记。本处不会接纳与已登记押记的内容不相符的表格NM2及/或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 解除押记的文书的英文译本没有按订明方式核证 - 提示: 
 文书的英文译本应按照《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条核证。你可在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该条文。
- 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字体太小,未能清楚阅读 - 提示: 
 由于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会登记于公众纪录内供公众查阅,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必须符合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的规定。详情请参阅《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及以唯读光碟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交付股东名单须符合的规定》资料小册子。
 请特别留意,文本须用不褪色黑色墨水清晰可阅、效果均匀地直印在纸上 (即纸张顶部为较短的页边),字体大小最小为10号。
 
- 与表格NM2一并交付登记的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属A3纸度 - 提示: 
 由于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会登记于公众纪录内供公众查阅,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必须符合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的规定。详情请参阅《以印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及以唯读光碟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交付股东名单须符合的规定》资料小册子。
 请特别留意,文本须用表面没有光泽及中等重量 (纸张重量每平方米不得少于76克) 及A4纸度 (即210毫米x297毫米) 的白纸,文本须清晰可阅地直印在纸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