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化债券是指透过分布式分类账技术转换成数码形式的债券。该等债券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数码原生债券,即于发行时直接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平台上发行;另一类为非数码原生债券,即传统的链下发行债券,其后被非流动化,并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平台上以数码形式创建及记录。
需要。《公司条例》(第 622 章)(下称「《公司条例》」)第 307 条中「债权证」的定义涵盖债券,包括代币化债券。根据《公司条例》第 308(1)条,如公司发行一系列不可藉交付而转让的债权证,该公司须备存一份该等债权证持有人的登记册,而该登记册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
注: 根据《公司条例》第2(5A)条,经迁册公司自迁册日(定义见该条例第820A条,即经迁册公司获发迁册证明书的日期)起,即视为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须以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相同的方式,遵守《公司条例》的所有相关规定,除非另有指明。
如公司打算以分布式分类账技术格式(按照《公司条例》第 2(1) 及 655(7) 条,该格式可被视为电子形式)备存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公司必须确保:
- 该登记册包含《公司条例》第 308(2) 条所要求的资讯;
- 该登记册已根据《公司条例》第 309(1) 条及《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复本)规例》第 3(1) 条的要求备存,以便于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境内的地方查阅;
- 该登记册能够根据《公司条例》第 655(3) 条的要求,以印本形式重现;
- 该登记册允许根据《公司条例》第 655(4) 条的要求,以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查阅;及
- 已根据《公司条例》第656(1)条的要求,采取足够预防措施以防止该登记册内所备存的纪录被揑改,并采取足够步骤以利便发现任何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