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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用户可使用「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提交服务,交付根据《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规定提交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请、指明表格及其他文件。客户可填报线上表格,而未完成的表格可储存于「电子服务网站」,以供稍后在提交前复审和更新。

「电子服务网站」亦是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的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方便的网上综合服务,任何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网上申请均会被视作同时申请商业登记。此外,当本地公司交付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电子表格NR1)时,亦可选择一站式电子申报服务,向税务局申报其业务地址同时变更为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为方便经常申请成立本地公司及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用户,「电子服务网站」特别设立专页提供相关电子提交功能。用户亦可于「电子服务网站」储存已填妥的电子法团成立表格,作为日后提交类似成立法团申请的范本。

用户可透过「电子服务网站」以个别或大量形式交付文件。

用户亦可透过联系系统服务,向本处交付以软体(即自行开发或向软体供应商购买的软体)制备及签署并符合特定规格的较常使用的指明表格的电子档及其附件。

根据下列条例须交付处长的某些文件,亦可使用「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提交服务交付:

- 《受托人条例》(第29章);
-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
- 《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

以电子形式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注册文件的要求


用户可透过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www.e-services.cr.gov.hk)的电子提交服务,以电子形式交付根据下列由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负责执行的不同条例规定提交的文件:


(i) 公司条例》(第622章)
(ii)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 – 第38D及342C条除外
(iii)《受托人条例》(第29章)
(iv)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
(v) 《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
(vi)《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vii)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

按此以浏览以电子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须符合的规定。


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其他条例交付的文件

公司注册处接纳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条例一览表」所列的条例所规定的文件或申请。该等电子文件可以下列方式交付本处:-

(i) 透过「电子服务网站」交付;或

(ii)电邮至 crmail@cr.gov.hk;或

(iii) 把有关的唯读光碟(CD-ROM)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DVD-ROM),亲身或以邮递方式交付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
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

样本A(供私人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简化格式)

样本B(供私人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

样本C(供公众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

样本D(供担保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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