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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零一九年七月,香港黎晟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2758361) (“该公司”) 一位董事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指其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及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同意或纵容该公司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该公司担任十间公司的公司秘书,被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十项罪名成立,判处罚款合共50,000元。此外,法院亦颁令取消其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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