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

个案详情

这个页面的主要内容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一名以独资经营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个人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指其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在一份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的 "适当人选陈述书" (表格TCSP4)内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明知该项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被告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6,000元。

返回首页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