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押记及解除押记

问1.

押记的承押记人可否递交押记办理登记?

 
问2.

如公司设定押记,递交押记文件办理登记有没有时限?

 
问3. 如按照《公司条例》第III部的规定,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文件办理登记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后一天是公众假期一样,延至下星期一提交文件?
   
问4.

如附属公司就其财产设定押记,以便母公司获提供信用安排或贷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该项押记的押记人?

 
问5.

在押记解除后,可否取消有关押记的登记?

 
问6.

指明表格M2是否必须连同解除押记的证据一并递交?

 
问7.

《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附表2有关非香港公司押记的登记条文实施后,会带来什么主要的改变?

 
问8.

《公司条例》新的第91条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实施后,没有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如把设定的押记交付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会否继续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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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押记的承押记人可否递交押记办理登记?

 
答.

可以,有关的公司及承押记人或承按人均可递交押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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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如公司设定押记,递交押记文件办理登记有没有时限?

 
答.

有,设定押记的文书及填妥的表格M1应在设定押记日期起计五个星期内交付公司注册处。如属一项在香港以外设定的押记,并包含位于香港以外的财产,公司须以适当的努力发送有关文书(或文书的核证正确副本),并于香港接获有关文书的日期起计五个星期内,把有关文书(或核证正确副本) 及表格M1交付公司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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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如按照《公司条例》第III部的规定,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文件办理登记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后一天是公众假期一样,延至下星期一提交文件?

 
答.

公司注册处处长并未获授权批准公司逾期提交按照《公司条例》第III部规定的押记文件。如文件提交人拟亲身到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文件,宜提前在星期五提交。如在订明的时限之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押记文件,便需根据该条例第86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颁令将登记时限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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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

如附属公司就其财产设定押记,以便母公司获提供信用安排或贷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该项押记的押记人?

 
答.

虽然母公司是附属公司的股东,但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法团。由于附属公司是押记财产的拥有人,附属公司才是该项押记的押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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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

在押记解除后,可否取消有关押记的登记?

 
答.

押记的登记是不可取消的。不过,如有关公司或有关押记的承押记人或承按人以「清偿或财产解除押记备忘录」指明表格(表格M2)连同所需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第85条在押记登记册记入一项备忘录。

递交表格M2并没有法定时限。在押记解除后,有关公司或有关押记的承押记人或承按人可自行决定何时递交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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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

指明表格M2是否必须连同解除押记的证据一并递交?

 
答.

指明表格M2是由公司签署,公司须一并递交解除押记的证明文件。如表格M2是由承押记人或承按人签署,则毋须递交证明文件。转换承押记人或承按人(如适用的话)的证明文件亦需递交本处。详情请参阅表格M2的《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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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

《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附表2有关非香港公司押记的登记条文实施后,会带来什么主要的改变?

 
答.

《公司条例》新的第91条阐明在哪些情况下非香港公司须将其财产的押记登记。第91(1)及(3)条将《公司条例》第III部有关押记的登记的适用范围扩及根据第XI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第91(2)条进一步阐明,如根据第XI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在该公司设定押记时,或在该公司于该押记设定后获取有关的财产时,该财产不是位于香港,则第III部的适用范围不会扩及该财产的押记。

此外,新的第91(7)条特别阐明,就《公司条例》第III部而言,在哪些情况下船舶或飞机须视为位于香港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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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

《公司条例》新的第91条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实施后,没有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如把设定的押记交付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会否继续认收?

 
答.

不会。公司注册处不会接纳没有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所设定及交付的押记。公司提交的表格M1如没有列明公司编号,公司注册处的柜台职员会即时拒绝受理,不认收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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