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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个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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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控罪性质判决附注
吴水泳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个案详情
黄颂永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个案详情
李俊杰

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下成为一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S(1)条。

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下成为一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董事,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U(1)条。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被裁定合共六项罪名成立,各被判处罚款4,000元。个案详情
安汉润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被告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3,000元。个案详情
伟昌(中国)有限公司
香港惠亿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央基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建业绿色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特思高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思诺微科技有限公司
新港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香港元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3UNRISE (HK) LIMITED
恒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逸辈有限公司
香港獒天科技有限公司
YINGKOU LIYUAN REFRACTORY MATERIAL CO., LIMITED
香港顺达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HT MACHINING LIMITED

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28(1)、641(3)、648(3)条及653M(1)条。

十五名被告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分别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及各被判处罚款16,000元。

个案详情
TOP RUBY INTERNATIONAL LTD.

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未有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776(2)条。

被告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33,200元。个案详情
陈子璇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被告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个案详情

超然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6,000元。

个案详情

新思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0,000元。

个案详情

进力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6,000元。

个案详情

创富康丰业有限公司

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

被告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1,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个案详情

实发有限公司
达华创建有限公司
富涛有限公司
领进有限公司
劲顺有限公司
亿聚有限公司
华谊发展有限公司

  1. 未有备存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该条例”)第627(1)、641(1)及648(1)条。
  2. 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该条例第628(1)、641(3) 及648(3)条。
  3. 未有将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该条例第653M(1)条。
  4. 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备注:有关七名被告各自所干犯的罪行,请参阅个案详情。

七名被告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被裁定合共廿九项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罚款12,000元、16,000元、16,000元、16,000元、16,000元、20,000元及20,000元。

个案详情
洲鼎秘书有限公司董事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及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个案详情
洲鼎秘书有限公司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个案详情
香港黎晟秘书有限公司董事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及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个案详情
香港黎晟秘书有限公司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个案详情
博海知识产权(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及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个案详情
博海知识产权(香港)有限公司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者商牌照的资格六个月。个案详情
御仁堂中西大药房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750(6)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0,000元。个案详情

CR SECRETARIAL LIMITED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个案详情
粤大(香港)国际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个案详情
黛容方有限公司董事
  1. 未有举行2016及2017财政年度的公司周年成员大会,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该条例”) 第610(1)条。
  2. 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在指明的期间内,将关乎2016及2017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副本、董事报告副本及就该财务报表作出的核数师报告副本,在公司的周年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违反该条例第429(1)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判处罚款合共20,000元。个案详情
黛容方有限公司未有举行2016及2017财政年度的周年成员大会,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10(1)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判处罚款合共8,000元。个案详情
A-CAMPUS INTERNATIONAL LIMITED
CATHAY MARBLE MANUFACTURING CO., LIMITED
泓博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梅里科技有限公司
  1. 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该条例”)第628(1)、641(3)及648(3)条。
  2. 未有将指定代表的姓名载于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违反该条例第653I(2)(a)条。
  3. 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四名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处罚款10,000元。个案详情
广资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个案详情
HAIHUA SHIPPING SERVICE CO., LIMITED
香港德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HONGFAKONG CO., LIMITED
香港中建国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IPOLY TRADING CO., LIMITED
凯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1. 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条。
  2. 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六名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处罚款10,000元。个案详情
以独资经营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个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6,000元。个案详情
PROGRESSIVE 3 LIMITED董事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750(6)条。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0,000元。个案详情
数通媒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团体董事的董事
  1. 未有将公司2016、2017及2018年的周年申报表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该条例”) 第662(1)条。
  2. 未有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就公司须委任最少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的指示,违反该条例第457(2) 及458(5)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判处罚款合共58,000元。个案详情
星滙资本有限公司董事
  1. 未有将公司2015及2016年的周年申报表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该条例”) 第662(1)条。
  2. 公司未有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违反该条例第658(1)条。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判处罚款合共24,000元。个案详情
雅邦集团有限公司
港成发展有限公司
新驰实业有限公司
华高置业有限公司
  1. 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条。
  2. 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四名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处罚款20,000元。个案详情
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智聪有限公司
华采贸易有限公司
鹰明有限公司
鼎峰资源矿业有限公司
TECHTRADE H.K. LIMITED
  1. 未有将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53M(1)条。
  2. 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六名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处罚款8,000元。个案详情
李何创投有限公司
马啸酒庄有限公司
  1. 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条。
  2. 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两名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处罚款20,000元。个案详情
香港港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个案详情
香港伊人佳人商务谘询有限公司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8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个案详情
正大按揭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750(6)条。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5,000元。个案详情
康宏中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 未有举行周年大会,违反前身《公司条例》(即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生效前之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111(1)条。
  2. 未有举行周年成员大会,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10(1)条。
  1.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2.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个案详情
康宏中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1. 未有举行公司周年成员大会,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该条例”) 第610(1)条。
  2. 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在指明的期间内,将有关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副本、董事报告副本及就该财务报表作出的核数师报告副本,在公司的周年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违反该条例第429(1)条。
  1.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
  2.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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