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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名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公司形式引入香港。《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7月30日实施。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让投资基金能以公司形式成立,藉着灵活发行和取消股份,供投资者买卖基金。此额外选择有助香港设立更多元化的基金平台,加强我们构造基金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香港资产管理业的发展。

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担任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法团文件存档事宜,而破产管理署署长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盘程序。

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全面资讯,包括《修订条例》的全文、有关附属法例、常见问题及新指明表格,已上载本栏目。你亦可浏览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 > 投资产品」栏目以取得更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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