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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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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负责执行《公司条例》各项规定,并获授权检控未有遵从法规的个案。

    公司有责任遵从《公司条例》各项规定,包括履行交付文件的责任。对于在订明时限内未有或逾期交付法定申报表的失责公司,处长可在裁判法院向公司发出传票,予以检控。处长亦会考虑对触犯《公司条例》其他条文的公司采取检控行动。有关个案实例详情,请参阅本网页「遵从法规」>「检控个案概要」一栏。

  2. 公司触犯《公司条例》内轻微的规管罪行,一经法院定罪,可被法院判处罚款。罚款一般包括违反相关《公司条例》条文的罚款,以及按逾期交付文件日数计算的失责罚款(如适用)。罚款额由主审裁判官在参考《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有关条文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 第113B条订明的最高罚款额后决定。具体而言,未有遵从规定制备和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公司可被处最高定额罚款50,000元,以及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每日1,000元。对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处以的罚则一般会较私人公司严厉。

    公司触犯《公司条例》内较严重的规管罪行,罚则会包括罚款及监禁。具体而言,任何人如在《公司条例》任何条文规定须交付或制备,或在须为《公司条例》任何条文的目的而交付或制备的申报表、报告、财务报表、证明书或其他文件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任何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及监禁。

  3. 如你认为某公司或与该公司有关连的负责人违反了《公司条例》的规定,可使用关于举报违反《公司条例》的投诉表格向本处举报。

    本处会视乎适当情况进行调查。

    注意:如投诉事项涉及公司董事/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纠纷,或关乎公司成员声称个人权利受损,本处将不会展开调查。

  4. 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遭其他人反对。如该名称被认为与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公司名称「太过相似」,或是如处长接获法院命令禁制公司使用其名称或名称某部分,处长会向该公司发出更改名称指示。

    任何人士如觉得某公司的名称与另一个较先注册的公司的名称「太过相似」,可就该公司名称向处长提出反对,并详述反对理由,包括任何可以证明已经引起混淆的证据。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最好在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或之前) 送交处长,以便处长在该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12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根据《公司条例》第108(1)(a)或(b)条送达通知书。

    有关处长断定两个公司名称是否「太过相似」时所采用的准则,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会发出更改公司名称指示,已载于《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pdf格式)。

    此外,如所采用的名称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该第三方可向该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公司名称获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获授予该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因此,申请人应确保采用的名称不会与注册商标相似或与另一公司的名称「太过相似」。

  5. 更改公司名称指示是处长就要求公司更改名称而发出的法律指示。

    公司接获更改公司名称指示后,须于指示所指明的期限内更改一个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00条注册的公司名称,并向处长交付「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表格NNC2)。如不遵从指示更改公司名称,公司及/或其每名责任人各可被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2,000元。处长亦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10条,在有关公司没有遵从指示更改公司名称时,将公司的名称更改为公司的注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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