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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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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注册处处长已指明25款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表格,以施行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VA部,《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内的相关条文。

    你亦可在本处位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的询问处购买载有全套表格的唯读光碟(每只光碟为港币30元)及个别表格的印文本(每份表格为港币4元或7元)。请参阅「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指明表格(印文本/唯读光碟)价目表」(pdf格式) 及「如何取得指明表格(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资料单张 (pdf格式)。

    重要提示:
    • 公司注册处处长 (「处长」) 从交付处长的表格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会用于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中所列的目的。
    • 所有中英对照表格必须划一以英文或中文申报。如表格并非中英对照,请用与表格相同的语文申报各事项。如以中文申报资料,请使用繁体字。
    • 交付整份指明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填表须知及未经使用的续页无需提交。
    • 如以港币划线支票缴付费用,抬头请注明「公司注册处」,请邮寄现金。
  1. 成立
    1.
    表格编号 : *OFCNC1 (SFC)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法团成立表格
    3,034港元
    [条文 112C(1)(a)]
    (此表格须连同IRBR3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付公司注册处)
     
     
    2.
    表格编号 : IRBR3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税务局局长指明格式的通知书)
    (此通知书须连同表格OFCNC1(SFC) 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付公司注册处)

    注:有关换领商业登记证的详情,请浏览税务局的网页。
     
     
    迁册
    3.
    表格编号 : *OFCN1 (SFC)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迁册表格
    3,034港元
    [条文112ZJC(1)(a)]
    (此表格须连同IRBR3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付公司注册处)
     
     
    4.
    表格编号 : IRBR3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税务局局长指明格式的通知书)
    (此通知书须连同表格OFCN1(SFC) 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付公司注册处)

    注:有关换领商业登记证的详情,请浏览税务局的网页。
     
     
  1. 核数师
    5.
    表格编号 : OFCA1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免任核数师通知书
    [条文 140(4)]
     
     
    6.
    表格编号 : OFCA2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核数师辞职通知书
    [条文 138(3)]
     
     
    更改公司名称
    7.
    表格编号 : *OFCNC2 (SFC)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
    1,405港元
    [条文 9(4)]
    (此表格须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付公司注册处)
     
     
    董事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董事)
    8.
    表格编号 : *OFCD1 (SFC)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委任董事通知书
    [条文 106(1)]
    (此表格须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付公司注册处)
     
     
    9.
    表格编号 : OFCD2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停任董事通知书
    [条文 107(1)]
     
     
    10.
    表格编号 : OFCD3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董事详情通知书
    [条文 107(1)]
     
     
    11.
    表格编号 : OFCD4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董事辞职通知书 (由辞职董事交付)
    [条文 107(2)]
     
     
    12.
    表格编号 : OFCPA1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详情通知书 (董事)
    [条文 102(6)]
     
     
    法团成立文书
    13.
    表格编号 : OFCIN1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法团成立文书修改通知书
    [条文 15]
     
     
    注册办事处及登记册及纪录备存地点
    14.
    表格编号 : OFCR1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
    [条文 20(1)]
     
     
    15.
    表格编号 : OFCR2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登记册及纪录备存地点通知书
    [条文 68(2) & (4), 98(2) & (3) & 104(3) & (4)]
     
     
    接管人 / 承按人
    16.
    表格编号 : OFCRC1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或承按人行使财产管有权通知书
    40港元
    [条文 174(1) & (3)]
     
     
    17.
    表格编号 : OFCRC2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停任接管人或经理人或承按人不再管有财产通知书
    [条文 175(1) & (2)]
     
     
    18.
    表格编号 : OFCRC3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接管人、经理人或管有财产的承按人的详情通知书
    [条文 175(3)]
     
     
    19.
    表格编号 : OFCRC4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条文 172]
     
     
    20.
    表格编号 : OFCRC5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接管人或经理人的收支摘要
    [条文 172]
     
     
    21.
    表格编号 : **OFCRC6
    向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发出的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的通知书
    [条文 172]
     
     
    清盘(自动清盘)
    22.
    表格编号 : OFCW1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有偿债能力证明书
    [条文 177 & 188]
     
     
    23.
    表格编号 : OFCW2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因无能力继续业务而依循特别程序自动清盘的陈述书
    [条文 177 & 188]
     
     
    24.
    表格编号 : OFCW3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委任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通知书
    [条文 177 & 188]
     
     
    25.
    表格编号 : OFCW4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详情通知书
    [条文 177 & 188]
     
     
    26.
    表格编号 : OFCW5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停任通知书
    [条文 177 & 188]
     
     
  1. 清盘 (法院清盘)
    27.
    表格编号 : OFCW3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委任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通知书
    [条文 195(a), 228A(10) & 253(1)(b)]
     
     
    28.
    表格编号 : OFCW6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
    [条文 226A(1)]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收集目的

    1. 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任何规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处长会作为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用途:

      1. 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之条文;

      2. 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之条文;

      3. 让公众查阅载有个人资料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登记册,以使公众人士能 ─

        1. 确定该公众人士是否正在 ─

          1. 就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任何作为的事宜,或就与上述公司的任何作为有关连的事宜,与该公司或其董事往来;

          2. 就管理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其财产的事宜,或就与管理上述公司或其财产有关连的事宜,与该公司的董事往来;

          3. 与已经以承按人身分就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财产行使管有权的人往来;

          4. 与在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第11 部进行的清盘中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人往来;或

          5. 与获委任为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财产的接管人或经理人的人往来;及

        2.  确定该公司、其董事或其前董事(如有的话)的详情,或任何在上述 I (iii)至(v)段所述的人的详情;

      4. 在收取费用后为任何人提供载有这些个人资料的文件副本;及

      5.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执行公司注册处关于同步商业登记申请的职能。


    获转交资料的人士

      1. 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会在符合法律的限制下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登记册内供公众查阅。

      2.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规定,部分个人资料将传转予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会把该等资料用于税务用途,亦可能将资料向法例授权接收的其他人士披露。

      3. 为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披露。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收集目的

    1.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任何规定向处长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处长会作为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用途:

      1. 实施《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2. 执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的有关条文;

      3. 让公众查阅载有个人资料的公司登记册,以使公众人士能 ─

        1. 确定他是否正在 ─

          1. 与法院作出的取消资格令所针对的人往来;或

          2. 与在上述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盘中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人往来; 及

        2. 确定在上述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盘中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详情;

      4. 在收取费用后为任何人提供载有这些个人资料的文件副本。


    获转交资料的人士

    1. 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会在符合法律的限制下在公司登记册内供公众查阅。


    公告

    1.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条文,适用于如何使用从公司注册处公众登记册取得的个人资料。任何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士,如将资料作为并非「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的用途,或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均须支付补偿,并可能遭受根据该条例而提出的诉讼。

    2.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和22条规定,任何个人均有权查阅与改正公司注册处公众登记册内有关其本人的资料。如须查阅和改正这些资料,可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公司注册处,向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办事的人员提出要求。

*须交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批准
**不须交付公司注册处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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