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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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是一项由公司注册处及税务局联手推出的新服务。由2011年2月21日起,任何人根据《公司条例》申请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即会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的申请。公司成立或注册的申请一经批准,公司注册处会一并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有关一站式服务的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站的「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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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 |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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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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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 |
我怎样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一间本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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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先要拟订公司名称。在拟订公司名称时,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的 《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pdf 格式 ) 及载于本网站关于 公司名称 的常见问题。
然后,你须要拟备下列申请文件,并连同所需费用送交公司注册处 ( 地址: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14 楼 ) :
a) |
法团成立表格– 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C1G; |
b) |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如有的话 ) 的副本。(请参考《公司条例》附表1内所载各类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 及 |
| c) |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1)
自一站式公司及商业登记服务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推出起 ,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成立本地公司时,必须同时提交 IRBR1 。 |
在拟备以上文件时,请参阅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注意事项(pdf格式)。
请注意,公司注册处必须在处理你的注册申请后,才能确定你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可注册,而公司能否注册成立,须视乎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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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4. |
提交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请时需付多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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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注册成立一间有股本的有限公司所需费用包括申请费港币 1,720 元,以及名义股本注册费,每港币 1,000 元股本 ( 不足港币 1,000 元亦算作港币 1,000 元 ) 收取港币 1 元,名义股本注册费的上限为每宗港币 30,000 元。如果你的公司未获批准注册,你可申请退回申请费用中的港币 1,425 元及名义股本注册费,但港币 295 元的存放费用则不可退回。
注册一间无股本的有限公司所需的费用,是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内述明的成员人数计算, 25 名成员或以下为港币 170 元,成员人数超过 25 名但不超过 100 名为港币 340 元,首 100 名成员后每增加 50 名成员或以下需多付港币 20 元,上限为港币 1,025 元。
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必须连同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 IRBR1) 及成立公司的文件 一并提交。 有关 订明的商 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详情 , 请参阅《商业登记 费及征费收费表》(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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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5. |
公司注册处有没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指明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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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无指明表格。你可参考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附表1的A表及B表所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而C表则载列担保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你可登入www.legislation.gov.hk,阅览《公司条例》的全文。在拟备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时,请参阅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注意事项(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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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6. |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股本金额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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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条例》并未就有限公司的名义股本订定最低金额。在香港成立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最少有一名创办成员,而每名创办成员须持有的股份数量最少为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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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7. |
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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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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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8. |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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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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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9. |
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将首任董事及秘书列名在组织章程细则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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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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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0. |
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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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如表格未为填妥,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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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1. |
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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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请一并参阅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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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2. |
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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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果董事同时是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他必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 14 天内提交指明表格 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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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3. |
表格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须于何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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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如首任董事没有在法团成立表格 (表格 NC1 或 NC1G) 内签署「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则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4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 NC3 。如表格NC3未有在订明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则公司、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违反《公司条例》,可被检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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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4. |
填报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的人士可否各自签署及提交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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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14A及15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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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5. |
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提交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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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提交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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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6. |
我是否仍可使用旧款表格NC1及NC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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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表格NC1及NC1G已于2011年2月21日修订。由2011年5月1日起,本处不会再接纳旧款表格NC1及NC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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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7. |
我可否提交一份不附签署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普通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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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可以。有关须提交经签署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核证副本的规定已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废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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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8. |
递交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及 《 商业登记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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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 及 《 商业登记证 》一般可在递交申请当天后的第 4 个工作天发出,担保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 及 《 商业登记证 》 则大约可在 3 个星期内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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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 |
公司注册处可否邮寄《公司注册证书》及 《 商业登记证 》 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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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本处不会邮寄《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给申请人。有关证书须由在表格NC1或NC1G述明的文件提交人领取。文件提交人须携同其身份证或公司印章(如属公司)到本处新公司注册组领取有关证书。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本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纪录。本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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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 |
何时可查阅新成立公司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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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你可于公司成立当日查阅已登记的公司资料及文件影像纪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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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1. |
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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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书如属个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每间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书。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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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2. |
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时担任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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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可以。《公司条例》第154(1B)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书。此外,《公司条例》第154(4)条规定,如一间私人公司的法人团体秘书的唯一董事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该公司不得委任该法人团体为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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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3. |
公司首任董事、秘书及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已在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 NC1 或 NC 1G ) 内申报,我是否还需要在公司成立后再次申报这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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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不需要。你只须在董事、秘书或注册办事处地址日后有所更改,或有关董事或秘书的任何详情有所变动时,提交表格 D2A 、 D2B 或 R1( 视乎情况而定 ) 通知本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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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4. |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的首任董事及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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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公司注册证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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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5. |
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所列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拟采用的地址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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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法团成立表格所列的拟采用地址将会在公司注册证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成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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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6. |
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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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 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所授予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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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7. |
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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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 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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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8. |
我可从那一个政府部门免费取得有关外地企业在香港开业或拓展业务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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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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