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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刊宪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

政府今日(六月三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修订条例》)。

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订定措施加强对债权人的保障,精简清盘程序,和使清盘程序更完备健全,以改进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使其更为现代化。这有助我们的公司清盘制度更紧贴国际最新发展,并给予投资者和债权人信心,优化香港的营商环境。」

「有效的公司清盘制度,可确保无力偿债公司的余下资产价值得以尽量保存,并以公平有序的方式把该等资产分发予公司的债权人,包括雇员、供应商、承办商等。」

在加强对债权人的保障方面,《修订条例》赋权法院可作废公司在清盘开始前五年内订立的「逊值交易」。「逊值交易」为公司在有关时间,在不收取任何代价或所收取的代价显著低于该项交易项目的价值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交易。

此外,《修订条例》就精简清盘程序订定了多项措施,简化审查委员会的程序,省却法院手续,以节省清盘个案管理工作的时间和开支。

在使清盘程序更完备健全方面,《修订条例》有条文订明,尽管清盘人在完成有关清盘个案后,已向法院申请并获颁令解除其清盘人职务,受屈人士仍可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颁令该清盘人须承担因该清盘人的失当行为、失职行为或违反信托行为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立法会于五月二十七日通过《修订条例》。破产管理署会作出行政上的配套安排,包括向业界发出通知及介绍有关事宜,并会推行有关的推广工作,例如透过其网页和刊物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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