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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新公司的注册?

这个页面的主要内容
办理新公司的注册

  1. 步骤 1 - 选择公司类别及名称

    选择最适合你公司的公司类别: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

    • 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没有股本,而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限于各成员藉其组织章程细则分别承诺在公司清盘时所支付作为公司资产的款额。非牟利机构通常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

    再拟订公司名称。关于拟订公司名称须注意的事项,请参阅本处的《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pdf 格式)。

    公司名称如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不会获准注册。申请人可登入本处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查册服务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电子服务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查阅公司名称时,须使用「以全名查册」模式,并输入完整的拟用的公司名称(中文名称必须采用繁体字)。

    申请人亦不应采用一个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公司名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因此,申请人亦应查阅知识产权署备存的商标注册纪录册(http://ipsearch.ipd.gov.hk)。


    步骤 2 - 交付申请

    透过本处「电子服务网站 」的电子提交服务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确费用:

    1. 法团成立表格 – 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 ;

    2.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电子服务网站」备有样本可供使用);及

    3.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 本处须在处理注册成立的申请后,才能确定拟用的公司名称可否注册。拟用的公司名称如有错误或不获准注册,本处可拒绝有关的申请,而已缴交的存放文件费用将不会被退回。

    • 注册的申请必须符合《公司条例》的所有规定。本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料或文件以证明申请符合有关规定。

    • 如果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亦是董事,他必须签署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订明时限)交付 表格NNC3「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以作登记。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内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步骤 3 - 领取证书

    如申请获批准,你可下载或领取「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以下统称「证书」)。证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视乎交付申请的形式而定,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会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有关下载证书的电邮通知会发送到交付申请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

    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本证书一般会于 4 个工作日内发出,当证书可供领取时,本处会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证书时,须出示「领取证明书」的通知书及通知书上所载的身分证明文件/公司印章。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及授权书上注明的身分证明文件。


    步骤 4 – 领取其他牌照或许可证

    请浏览工业贸易署的网站,参阅有关在香港经营进出口其他营商所需的牌照、许可证、证书及批准书的资料。


    详情请参阅下列资料小册子:


  2. 非香港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该等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步骤 1 - 交付申请

    透过本处「 电子服务网站 」的电子提交服务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确费用:

    1. 表格NN1 -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2. 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3. 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4.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及

    5.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2)。


    步骤 2 - 领取证书

    如申请获批准,你可下载或领取「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以下统称「证书」)。证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视乎交付申请的形式而定。证书一般可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有关下载证书的电邮通知书会发送到交付申请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当证书可供领取时,本处会以传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证书时,须出示传真通知书及通知书上所载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

    注:「商业登记证」只会发给仍未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登记其业务的注册非香港公司。

    详情请参阅下列资料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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