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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附属法例刊宪
2018年5月18日
政府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日(五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三项附属法例,以便实施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该三项附属法例为:

(一)《〈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二)《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以及
(三)《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费用规例》)。

根据《生效日期公告》,《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下的所有条文将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换言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会于同日实施。制度的详细法定运作要求,包括关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组成、成立为法团及营运、主要经营者的委任及停止委任、企业文件存档、子基金(如有的话)的法律责任分隔、清盘及违规罪行,将会载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征收的费用则会载于《费用规例》。

把利得税豁免延伸至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2018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亦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政府发言人说:「当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实施后,基金经理在单位信托以外,亦可选择以公司形式成立基金。此额外选择有助香港构建更多元化的基金注册平台,加强我们制造基金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香港资产管理业的发展。」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具有可变动股本的集体投资计划,虽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供投资者认购和赎回基金。此外,有别于普通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会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而不受规限。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担任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企业文件存档事宜;而破产管理署则负责清盘程序。

以上三项附属法例将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刊宪
2016年6月10日
政府今日(六月十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引入香港。

《修订条例》主要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成立和该等公司及其业务的监管提供法律框架。《修订条例》的主要条文将自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政府发言人表示:「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会使我们的基金注册平台更多元化,并会为基金经理缔造更为灵活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基金来港注册。」

「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与我们务求拓展不同类型的基金及销售网络,以及把香港发展成为基金产品的来源地的政策目标一致,从而有助进一步发展香港成为国际资产管理枢纽。」

目前,《公司条例》(第622章)对公司减少股本设有规限,因此,开放式投资基金只可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而不得以公司形式成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却无须囿于一般公司现时所受的限制,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以便投资者认购和赎回基金。再者,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会如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那样,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

鉴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为投资基金工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将担任主要监管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并加以规管。公司注册处会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的事宜及法定企业文件的存档。

运作细则及各项程序事宜会在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制订的新附属法例(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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